建筑施工企业关于扬尘的环保税政策 一、纳税人的认定 01 税法条例规定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PS: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行使国家主权的空间,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我国法律规定的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外200海里的专属海洋经济区。 超出上述空间范围,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环境保护税法》对其不具有拘束力,污染物排放者不承担我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 相关文件补充 财税(2018)117号中相关规定,对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行为纳税人进行纳税人识别,纳入环保税管理。 环保税法第十七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02 征税对象 应税污染物是指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财税〔2018〕117号 一、关于应税污染物适用问题 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属于大气污染物) 03 纳税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某省某房地产公司A,请B建筑企业建设楼盘,规划面积10000平米,2018年2月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该建设施工时设置了边界围挡,对挖土方等易扬尘物料全部按照规定进行覆盖,同时对运输车辆设置了机械冲洗装置防止二次扬尘污染,如何计算2月环保税? 确定纳税义务人: 根据税法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为B,所以B企业为环保税纳税义务人。 确定征收方式: 未安装自动检测设备,没有检测报告,适用特征值系数法进行计算。 确定应税污染物: 建筑行业的建筑扬尘污染,试用一般性粉尘税目,污染当量值4。 确定计算削减系数: 扬尘污染当量数=(扬尘产生量-扬尘削减量)(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一般性粉尘当量值 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建筑施工初始系数为1.01,该企业设置了边界围挡,减掉系数0.047,进行了易扬尘物料覆盖,减去系数0.025,运输车辆机械冲洗,减去系数0.31 该企业最终税额=(1.01-0.047-0.025-0.31) * 2000/4*1.2=376.8元。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d93aa5c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9c79a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