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政法机关非税收入收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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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政法机关非税收入收支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财税[2017]287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5.15 【实施日期】2017.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政法机关非税收入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税〔2017287号)



省直政法机关:

《辽宁省省直政法机关非税收入收支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17515



辽宁省省直政法机关非税收入收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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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直政法机关非税收入收支管理,规范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省直政法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政法机关是指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司法厅戒毒管理局及所属预算单位。

第二条 省直政法机关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省直政法机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票据、预算收支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省直政法机关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以外,由政法机关依法依规取得的应纳入财政管理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

(一)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公民出入境证件工本费、机动车辆号牌证工本费、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登记工本费、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抚顺战犯管理所门票收入、罚没款和没收涉案财物的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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