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史创编 2021..02.10 笔迹鉴定申请书 时间:2021.02.10 创作:欧阳史 申请人:刘XX,女,汉,42岁,1966年XX月XX日生,住合肥市XX区XX路XX号X幢X室,电话:XXXX。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被告安徽XX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中的签名“刘XX”三个字不是申请人本人书写,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 事实与理由: 被告安徽XX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中的签名“刘女士”三个字不是申请人本人书写,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现在被告坚持是申请人书写,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故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以示公正。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XX 2008年10月18日 时间:2021.02.10 创作:欧阳史 欧阳史创编 2021..02.10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0f451d4ec06eff9aef8941ea76e58fafbb045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