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社会科学涉密项目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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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社会科学涉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社会科学涉密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学社会科学涉密项目(含有关部门委托的涉密项目以及研究过程中内容涉密的项目)的保密管理。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科学处具体负责省社科涉密项目的保密管理工作。学校社科处和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涉密项目保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涉密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涉密项目不公开申报,不上网公示,实行特别委托立项。

第五条 涉密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应接受有关保密部门教育与培训,明确研究过程中的保密内容,严格限定知悉、接触保密内容的人员范围。

第六条 所在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应监督检查涉密项目研究过程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有关部门委托的涉密项目,委托部门应做好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的保密教育与培训工作,并监督检查涉密项目研究过程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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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八条 在涉密项目研究过程中,参与人员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擅自向外界透露涉密项目的研究内容。

第九条 涉密项目研究过程中,所有研究的内容、资料、文档等的保管与传输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不发生失密、泄密情况。涉密计算机及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禁止连接互联网

第十条 涉密项目的验收结项,由所在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报送学校社会科学处办理结项,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委托的涉密项目验收结项由委托部门受理审核鉴定,并出具结项的证明材料报送学校社会科学处办理结项。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项目内部使用,不得公开。须发表(含会议交流、演讲、作报告)时,必须经过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涉密项目成果在申报奖项时,需通过保密审查后方可申报。

第十四条 涉密项目的研究成果要按照有关保密规定保管,

使用去向要登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机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网,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送。

第五章 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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