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副、辅修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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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副、辅修管理办法

(试行)



为适应高校改革及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增强学生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凡我校有学籍的学生学习勤奋、学业优良、学有余力,可根据个人志趣和条件按学校有关规定修读副修(含双学士学位)专科专业和辅修专业方向。在副、辅修过程中,学校提倡文理渗透,学科交叉。

一、申请副、辅修的手续及程序 1副修本(含双学士学位)专科及辅修专业方向的学生,最早可于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始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内部相近专业不得安排副、辅修计划)原则上每学期学院审批一次,进入第七学期不再受理副、辅修申请事宜。

2接纳副、辅修学生的学院应根据学生申报情况,结合本学院的实际,采取专业考核或其他形式确定人选,于下一学期开学前通知到申请学生。被批准修读副、辅修的学生需填写《**大学副、辅修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副、辅修学院自留,一份主修学院留存,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3接收副、辅修学生的学院于每学期末将下学期副、修课表通知到学生。

4学生主修专业在一学期内有7学分(含)以上或累计12学分(含)以上不及格课程而需重修者,取消其申请修读资格。

二、 副、辅修专业的学分、学制、课程 1学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的总学分原则上不低于55学分;副修本科专业的总学分原则上不低于50学分;副修专科专业的总学分不低于30学分;辅修专业方向总学分不低于15学分。修读副修专业的学生,虽未修满该专业规定学分,但所修学分已达15学分以上,学校可颁发辅修专业方向证书,不满15学分的,不颁发证书,但可充抵教学计划内的任意选修课学分。

2副、辅修专业的学习与主修专业的学习同时进行。已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却未修满副、辅修


专业(含双学位)学分者,可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与学位证后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继续修读副、辅修专业,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3、副、辅修人数超过20人的专业可实行单独开班,开课时间可安排在周六、周日或晚上,学生凭《**大学副、辅修听课证》听课。

4副、辅修专业的课程与其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教学要求不同的,学生可以办理付费免听手续,但必须参加期末考试。凡副、辅修专业的课程与其主修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名称相同,教材相同、教学要求也相同的,学分不得相互充抵,学生可选择修读副辅修专业的其他课程,以达到获取相应证书的学分要求。

三、副、辅修学生的学籍管理

1、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修读一个副、辅修专业。 2副、辅修的学生,每学期开学初到接纳学院注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交纳副、辅修修读费。

4、副、辅修成绩不及格,不得补考,应予重修。 5学生中止副、辅修学习,其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可作为选修课的成绩记载。

6、凡在最高修业年限内未能按教学计划修满主修专业规定学分者,取消其副、辅修资格。

7学生副、辅修成绩平时由副、辅修学院教学秘书负责记载、保存,待学生修满自选副、辅修层次所规定的学分后或中止修读副、辅修课程时,由副、辅修学院教学秘书将学生成绩及学生所修副、辅修层次状况说明一次性交送给学生所在主修学院教学秘书,再由主修学院教学秘书负责填写《副、辅修成绩表》并根据学生主修专业学习情况决定该生是否具有所修副、辅修专业毕业、学位资格报送教务处审查、存档。

8对于符合毕业条件,完成副修本、专科专业和辅修专业方向的毕业生,学校将为其颁发副修和辅修证书;对于副修双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时必须首先取得主修专业的学位授予资格,且修满副修学士学位课程规定的学分、平均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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