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对张家口市政府拟将自作业主高速公路项目由事业性质变为经营性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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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对张家口市政府拟将自作业主高速

公路项目由事业性质变为经营性质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2009.01.12

【字 号】冀交体法〔200912 【施行日期】2009.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正文



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对张家口市政府拟将自作业主高速公路项

目由事业性质变为经营性质的意见

省政府:

接到省领导的批示后,我厅对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自作业主高速公路项目由事业收费性质变为经营性收费性质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张家口市政府提出:“由我们(该市政府)自作业主,将已建成的、在建的和即将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由事业性质改为经营性收费性质,通过盘活资产,对高速公路进行经营来筹集资金,投入高速公路作为资本金,加快高速公路的建设速度”,对于此种思路,我们认为违反了《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交通部规章)、《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章)、《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河北省经营性公路选择投资者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可以施行。具体依据如下:

一、有关法律、法规对政府还贷公路的建设和管理有明确的要求。根据《公路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交通部门贷款修建的公路为政府还贷公路,其建设、管理主体是必须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专门不以营利为目的事业法人单位。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政府还贷公路收取的通行费,应当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列支外,必须全部偿还贷款,不得挪作他用。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票据。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法规对政府还贷公路的建设管理主体、通行费的征收和使用都有明确规定,必须严格遵守。

二、将已建成收费的政府还贷公路转变为经营性公路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收费公路权益转让,不能采取行政命令方式直接划转收费权益。具体要求如下:根据《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转让必须有偿进行,禁止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益,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受让方;受让的企业应当符合《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十二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河北省经营性公路选择投资者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转让行为必须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张家口市政府拟直接将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项目由事业收费性质改为经营性质,采用无偿划转的方式由市政府组建的国有企业经营,是违反上述规定的。

三、拟建、在建收费公路项目拟转为经营性公路的,必须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不能由政府直接指定某个企业具体承担该项目的建设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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