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对账开票付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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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往来对账开票付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管理体系,完善公司供应商业务往来账务管理流程,明晰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国家相关会计法规及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各项目材料员、项目经理系往来业务管理主要负责人,负责指导和监督各项目供应商定期开展往来对账,协助公司及时办理票据收取传递、付款申请,完成往来账账务核对与清理,确保往来核算准确无误。

第三章 对账要求

发生的交易事项,原则上“月清月结”;开展往来对账的单位包括本月发生业务、前期存在余额的所有往来单位。

各项目在开展往来账业务核算时,必须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各公司之间的往来对账必须反映真实的交易内容。

各项目应于每月30号前完成与供应商的对账工作,项目部应在每月 30 1700前上报当月供货商产值月报表至财务部,财务进项账务处理。

第四章 发票开具收取要求

供应商需在对账完成后才能进行开票,票面要素(如:数量、金额、单价、货物、名称等)、所开发票的供应商名称、纳税识别号应与对账单位一致。

供应商如一次开票单品较多,无法在发票体现的,一般纳税人


销售货物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销货清单明细必须与发票金额相符。票面字迹印章清晰、不得压线、错格,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姓名齐全,发票和抵扣联均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五章 付款结算

项目经办人收到供应商提供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应对发票要素(数量、金额、单价、货物名称、公司名称、纳税识别号等)进行初审。其中供应商收款单位的名称、银行账号必须准确无误,要与合同签订的转账信息或票面银行信息一致。若不一致,按要求补齐“授权委托函”,并加盖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公章。

项目部经办人员初审无误后办理付款流程,并将会签完毕的流程和原始单据(如发票、委托收款函、供应商银行账户信息等)一并交由财务会计。

财务部项目会计根据工程付款台账、供货商产值台账和供货商发票情况,负责对《付款审批表》的复审并签署意见,财务主管根据资金情况确定付款计划,按照合同或资金计划付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领导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及所有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所规定进行财务活动,财务部门负责落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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