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智慧的法律人——论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理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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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智慧的法律人——论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理性适用

周健美

【期刊名称】《法制博览》 【年(),期】2018(000)029

【摘 要】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违法婚姻法的明确规定,而司法解释并无造法权能,故该条当属无效,终应被废止或修改.目前,法官应有理性适用二十四条,将其视为推定规则,以夫妻一方举债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的事实不清为适用前提,不能依据文义解释机械适用.

【总页数】2(P131,130) 【作 者】周健美

【作者单位】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 合肥 230022 【正文语种】 【中图分类】D923.9 【相关文献】

1.不动产买卖式担保的法律适用——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为视角2.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学原理——兼评《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3.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困境\r——基于《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分析4.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困境 ——基于《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分析5.浅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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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40d2ebb514de518964bcf84b9d528ea80c72f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