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夫妻财产“赠与”规定之反思 汪家元 【期刊名称】《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4(029)001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和第7条第1款关于《婚姻法》第18条所涉夫妻个人财产的释法性规定,过于强调在当今离婚率高企情况下夫妻财产分割裁判标准的工具性和实用性.该解释第6条将夫妻间财产赠与视同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赠与规定,忽视了夫妻之间的身份性和家庭的伦理性特征;第7条第1款看似平等的权利制度,实则剥夺或削弱了法律对家庭弱者的保护,加剧了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与婚姻家庭法保护家庭弱者利益的宗旨相悖.因此,有必要从司法解释、法律适用和立法设计等层面对相关规定进行整合与完善,以期使我国婚姻立法(包括司法解释)方面过于强调财产规则而对婚姻自身特征重视不够的局面得以改变. 【总页数】7页(P59-65) 【作 者】汪家元 【作者单位】中共马鞍山市委党校,马鞍山243000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F551 【相关文献】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夫妻财产"赠与"规定之反思2.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夫妻非常财产制——兼评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3.夫妻财产关系特殊性探析——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4.性别排挤与女性婚姻行为模式选择——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涉及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规定为例5.夫妻间赠与的赠与人撤销权研究——兼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b2f792bf1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0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