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告第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10.09.10 • 【字 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告第1号 • 【施行日期】2010.10.1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告 (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1.5%。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2.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3.5%。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当地预征率,于本文实施之日前公布,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公布的预征率与本文同时实施。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67号)第二条、《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60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十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431e1cfa3116c175f0e7cd184254b35effd1a7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