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告第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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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告第1号——关

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0.09.10

【字 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告第1 【施行日期】2010.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告

(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1.5%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2.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3.5%。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当地预征率,于本文实施之日前公布,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


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公布的预征率与本文同时实施。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67号)第二条、《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60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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