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部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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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9年2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共计8000万元。2009年2月6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做出如下3项决议。1、选举公司一名董事和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A公司的监事王某兼任董事,二是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公司代表王某作为A公司的监事,三是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原公司职工代表徐某作为A公司的监事。2、决定于2009年4月发行公司债券用于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3、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2100万元法定公积金中提取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同年3月15日,A公司总经理在未经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为他人经营与A公司同类的营业,取得相应的收入10万元。 问题 (1)股东会议作出的选举和更换事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A公司是否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3)股东会会议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是否合法? (4)公司总经理为他人经营业务是否合法?A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答案] (1)①股东会议选举王某担任董事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因此监事王某是不能担任董事的。 ②股东会议作出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出任公司监事的决议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而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原职工代表徐某担任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该公司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的责任有限公司均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3)股东会会议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符合《证券法》规定,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公司可以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A公司转增后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为2100-500=1600万元,转增前的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法定公积金所占比例为1600/8000=20%,低于25%标准,因此不符合规定。 (4)A公司总经理为他人经营业务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因此,A公司总经理未经股东会的同意为他人经营与A公司同类的业务是违法行为。A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其从事该营业活动的10万元收入收归公司所有。 2. 被告斯考特答应以1英镑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原告,但后来被告反悔了,声称1英镑是个不充分的对价。 答:法院认为,对价不要求对等或充分,合同能否执行取决于有没有对价,而不是对价充分与否的问题,被告败诉。 3. 三分之一的船员开了小差,船长答应分他们的工资给别的剩下船员。到了目的港,船长反悔了。 答:法院认为,本案船员走了三分之一已非普通意外事件,这时船员继续开船属履行了合同义务以外的义务,应视为对价,应得到额外工资,被告败诉。 4. 甲乙丙丁4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2008年6月1日,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1、该公司共有董事7人,有5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王某向会议提交了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王某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2008年7月1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1、更换2名监事。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职工代表赵某出任公司监事;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800万元;3、从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2600万元中提取4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问题 (1)在董事会会议中,王某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做法是否合法? (1)王某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王某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3)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的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符合规定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的责任有限公司均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转增的金额也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600-400)÷8000×100%=27.5%,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高于转增前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转增的数额是符合规定的。 5. 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切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的房子,就写信给原告:“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5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原告写好申请,一并回了信。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答:法院认为,信中“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邀请邀约,即请原告向会议正式提出要约,市会议后来未接受要约,所以没有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没有合同,原告败诉。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434abbf1a37f111f1855b5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