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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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依据教育《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山东省《学校教职工代表

大会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下简称教代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能

1 .定期听取学校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章程、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改方案、财务预算、基建工程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审议通过学校校长的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教职工的奖励办法及其它要的规章制度

3 .审议通过学校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 .评议监督学校党政领导干部,评议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

6 .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和要求的贯彻落实。协助和督促学校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教职工生活;关心教职工身心健康,每年组织全体教职工体检一次。 7 .与学校行政组织建立联系制度,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节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8 .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定期向教职工公布,接受教育工会和本校两民小组的审查监督

9 .做好工会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工作。

10 .工会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考核与学校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二)依法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教代会代表以年级组为单位,由教职工选举产生。教代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对本工会小


组或年级组的全体教职工负责,工会小组或年级组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小组选举的教职工代表。

(三)教代会的代表的比例应在教职工总人数的30%以上,其中教师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o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四)教代会代表因工作调动或退休等其它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其代表资格自动消失,由学校工会按规定程序增选替补。

(五)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教职工代表和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其中一线教师以及青年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六)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必须上报教育局工会,并通过各工会小组或各年级组长向代表说明情况。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或学校行政组织提议,及时召开教代会。每次教代会必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教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定,必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同意通过方为有效。 (七)教代会实行报告制。教代会召开后的周内,填写《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表》,报区教育局工会备案。

(八)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九)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临时性专门小组,专门小组的人选,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经教代会通过。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大会讨论的有关方案;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授权,审定属于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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