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的方法

时间:2022-04-01 15:22:15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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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的方法是指将法律原则按照正义、社会福利和当时的社会风气发挥功能,确定其的发展路径。卡多佐对此方法尤为重视。社会学方法在各领域或被普遍运用。“在法律中,逻辑、历史和习惯、p31、所有这些方法”

法律的起源并非我们研究法律的主要方向,我们更多的是需要去探求法律的目地。法律的目的决定了法律生长方向和路径。法官创造性的造法行为时必然要受到合目的原则的限制。“目的是内在的生活和被掩饰的灵魂,但它确是所有权利的源泉”社会福利正是法律的终极目的。如果某个规则无法达到这一目的,不可能永久性的合理的存在。填补法律空白的重点原则是社会福利,法官并内有没格去根据自我喜好去随意填补空白。其行为必须以社会福利为依据、边界和方向。

正义和效用是推动法官前进的指导力量。法官应当根据正义和理性来宣告法律,法院用于正义和理性的标准必须是客观的。p40法院在规定、的东西”法官在寻求正确的具有实际效用的行为规范的过程中,必须以一种客观标准为衡量依据。法官从社会生活中提炼社会效用及道德的一般标准和格局。法官不应把个人信仰和个人情绪强加于社会。法官有义务去服从也已被社会大众所接受的道德风气和社会标准。对此卡多佐进一步强调,法官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当然有义务去提高社会通行的道德标准。

遵循先例应当成为规则而非例外,否则我们法官的工作量必然会大幅增加,同时也会产生其他问题。但是卡多佐也同时指出遵循先例原则在某些程度上是可以被放松执行。p73p74法院有义务将法律建立在否和现实的基础上。遵循先例原则正处在被减弱的趋势(p79

卡多佐也为我们揭示出了对法官的判决起着重要作用的下意识因素的存在。“即使、p4)生活哲学”法官也是如此。法官和常人一样也受制于人性的局限,在生活和工作中,也会去践行自己的哲学我们往往缺失面对现实的额真诚。法官也不可能处于一种纯粹理性的高度,法律也不是一个不惨咋任何主观成分的完全客观的真实存在。司法过程也并非一个理性的完全客观的且摒除个人因素的过程。

法官的判决也或多或少受其习惯、本能、信念等影响。“但是无论这中自由空间中个性化得因素有多大,即使有,也不应当超越个性所否定的权限范围”也必然受到一定原则限制,判决会受到个人因素的影响,但司法判决应由法官尽可能客观的做出。“正是靠着这些下意识因素的的作用,法官才有了自己独特的标签,并使得自己的行为能保持最后一致”,每一个法官的奇特个性会达致某种平衡。p88

社会学的方法要求法官在被诸多规则限制的空间里寻求社会正义和实现社会福利,法律也在反复的重新制作里获得持久的生命力和健康。p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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