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科学生减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XX大学本专科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以及其它符合国家减免学费政策的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减免学费可分为全部减免及部分减免。 第四条 减免范围 (一)革命烈士遗孤; (二)孤儿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三)应征入伍退役复学的学生; (四)其它符合国家学费减免条件的学生。 第五条 学费减免的办理时间为每年11月。 第六条 减免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XX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对其家庭经济、日常表现和学习态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三)院(系)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将学生材料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审核并汇总申请材料,同时根据学生困难程度提出减免方案,经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校财务处办理减免学费。 第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XX大学本专科学生减免学费实施细则》(校政〔XXXX〕X号)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6196268a7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