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我省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进行结构性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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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我

省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进行结构性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 【公布日期】

【字 号】豫发改办[2004]232 【施行日期】200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我省普通

高校学费标准进行结构性整的通知

(豫发改办[2004]232号)

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针对我省高校本科学费偏低、本专科学费严重倒挂的现状,根据国家关于高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保持教育收费总体稳定的情况下对全省普通高校本、专科学费标准进行有升有降的结构性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费标准进行结构性调整

调整后,本科学费标准为:文科类3400/生·年,理工类3700/生·年,医学4500/生·年,艺术5700/生·年;专科(高职高专)学费标准为:文科类3300/生·年,理工类3600/生·年,医学4400/生·年,艺术5600/生·年。

以上学费标准为最高收费限额,各高校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适度下浮。


二、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费收支管理,确保使用效益

学费标准调整后,学校要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高校学费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收费收入要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财政部门应当科学合理地核定学校预算支出,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规定的时间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严禁将学校收费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学校收费资金搞房地产开发、股票交易、期货交易以及滥发奖金、实物用于提高教职工福利或组织公费旅游等。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挤占、挪用、平调高等学校的学费收入。 三、认真做好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

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奖、贷、助、补、减”等困难学生救助机制。各高校要从所收取的学费收入中划出20%的比例作为专项经费,专门用于学生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岗位补助等。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大力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切实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经济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

四、建立健全高等学校收费公示制度

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原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1140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省价格、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高等学校的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高等学校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审批单位、投诉电话在校园固定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布,并在招生简章中写明本校学费、住宿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未按此要求写清有关内容的招生简章,不得印发。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学生有权拒交。 五、加强对高校收费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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