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立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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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创立大会,是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应当召开,由公司发起人以及认购股份的人共同组成的会议。依照《公司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创立大会是设立中公司的意思决定机关,其决议涉及公司设立行为、公司能否成立等有关事项。依照《公司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创立大会的职权包括以下这些: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明确规定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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