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管理第三章银行基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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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银行基础业务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负债业务 第二节 资产业务 第三节 银行其他业务 第一节 负债业务 商业银行的负债主要由存款和借款构成,其中存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存款业务也是银行的传统业务。 目前能够合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只有银行类金融机构。其他一些机构,如集团财务公司等,虽然也能办理存款业务,但只能向特定客户吸引存款,不得向非特定公众吸存。 【知识点】存款业务(掌握) 存款是存款人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而将资金存入银行,并可以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支取款项的一种信用行为。存款是银行对存款人的负债,是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存款业务是银行的传统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两大类。人民币存款又分为个人存款、单位存款和同业存款。 (一)个人存款业务 个人存款又叫储蓄存款,是指居民个人将闲置不用的货币资金存入银行,并以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支取款项的一种信用行为,是银行对存款人的负债。 办理储蓄业务,应当遵守“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除法律规定,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储蓄存款。 1.活期存款 活期存款是指不规定存款期限,客户可以随时存取的存款。 我国对活期存款实行按季度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付息。 除活期和定期整存整取两种存款外,计结息规则由各银行自己把握,即可以沿用普遍使用的每年360天(每月30天)计息期外,也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为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的实际天数。 目前,各家银行多使用积数计息法计算活期存款利息,使用逐笔计息法计算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息。存款具体采用何种计息方式由各银行决定,储户只能选择银行,不能选择计息方式。 2.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是个人事先约定偿还期的存款,其利率视期限长短而定。根据不同的存款方式,定期存款分为4种,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其中,整存整取最为常见,是定期存款的典型代表。(表3-1定期存款的种类) 存款种类 存款方式 取款方式 起存金额 存取期类别 到期一次 特点 3个月、6个月、1年、 长期闲置资金 利率低于整存整取定期存 款,高于活期存款 整存整取 整笔存入 支取本息 50元 2年、3年、5年 每月存入 到期一次 1年、3年、5年 零存整取 固定金额 支取本息 5元 存款期分为1年、3 本金可全部提前支取,不 年、5年;支取期分为 可部分提前支取。利息于 一次 于活期存款 整存零取 整笔存入 固定期限 约定取息期 到期一次性 分期支取利息 分期支取 1000元 1个月、3个月或半年 期满结清时支取。利率高 存期分为1年、3年、 本金可全部提前支取,不 5年;可以1个月或几 可部分提前支取。取息日 未到不得提前支取利息, 取息日未取息,以后可随 时取息,但不计复利 存本取息 整笔存入 支取本金、 5000元 个月取息一次 3.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详见教材表3-2) 除常见的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外,还有下列四种存款种类,包括定活两便储蓄存款、个人通知存款、教育储蓄存款、保证金存款。 (二)单位存款业务 单位存款又叫对公存款,是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将货币资金存入银行,并可以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支取款项的一种信用行为。 按存款的支取方式不同,单位存款一般分为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单位协定存款和保证金存款等。 (三)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 同业存款,也称同业存放,全称是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入款项,是指因支付清算和业务合作等的需要,由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于商业银行的款项。 同业存放属于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存放同业,即存放在其他商业银行的款项,属于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四)外币存款业务 目前,我国银行开办的外币存款业务币种主要有9种:美国、欧元、日元、港元、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元。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不能直接存入账户,需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的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存入。 (五)大额存单业务 1.定义 大额存单是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2.发行与投资条件 大额存单的发行主体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等。 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等非金融机构投资人;鉴于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具有一般存款属性,且需缴纳准备金,这两类机构也可以投资大额存单。 3.发行渠道与定价 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既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也可以在第三方平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六)存款的管理 1.存款管理的原则 (1)维护存款者权益的原则 A.谁的钱入谁的帐、归谁支配。 B.存款自愿,取款自由。 (2)业务经营安全性原则 2.存款的定价 银行的存款定价是指确定存款的利率、附加收费和相关条款。 银行的存款定价原则应该是在明确银行的阶段经营目标前提下,综合分析价格对存款人的吸引力、银行的承受能力、资金用途、盈利能力、资金价格走势等因素后,制定出最有利自己的价格标准。 存款定价时,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与市场价格保持均衡、区别确定差别价格等。常用的定价方法主要有市场竞争定价、随行就市定价和成本覆盖定价。 3.存款价格的调整 (1)根据利率走势调整存款价格 (2)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存款价格 (3)根据资金头寸调整价格 【知识点】其他负债业务 商业银行的借款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大类。 短期借款是指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借款,主要包括同业拆借、证券回购协议和向中央银行借款等。 长期借款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一般采用发行金融债券的形式。具体包括发行普通金融债券、次级金融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可转换债券等。 (一)金融债券发行 金融债券是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我国商业银行所发行的金融债券,均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的。 1.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2)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3)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4)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5)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6)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等。 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豁免前述个别条件。 2.金融债券的特点 (1) 发行者有较大的主动权,筹资对象范围广泛,筹资效率较高; (2) 债券的盈利性、流动性较好,有较强的吸引力; (3) 债券到期还本付息,因而筹集的资金稳定,并且不必向中央银行账户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 发行金融债券筹集资金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如筹资成本较高、债券的流通性受市场发达程度的制约、管理当局的限制较严等。 3.发行方式 (1)私募。发行人向特定的投资者直接发行金融债券,中国政策性银行向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常常选择这种方式。 (2)公募。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金融债券,在这种场合,投资者的身份一般不受限制。 (3)直接发行。发行人不通过承销商而直接发行金融债券。 (4)间接发行。发行人委托承销商代为发行金融债券。 (5)直接公募。发行人以公募方式直接发行金融债券。 (6)间接公募。发行人委托承销商以公募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金融债券。 (7)行政性发行。发行人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支持下强制发行金融债券,中国一些政策性银行的金融债券发行带有这种性质。 4.中国金融债券发行的特殊性。 (1)发行的金融债券大多是筹集专项资金的债券,即发债资金的用途常常有特别限制; (2)发行的金融债券数量大、时间集中、期次少; (3)发行方式大多采取直接私募或间接私募,认购者以商业银行为主; (4)金融债券的发行须经特别审批。 (二)债券回购 1.定义 债券回购是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由债券的“卖方”(正回购方)向“买方”(逆回购方)再次购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债券回购是商业银行短期借款的重要方式,它还包括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债券回购率一般低于拆借率。因此,债券回购的交易量要远大于同业拆借。 2.债券回购交易方式 回购交易方式按照期限不同可以分为隔日回购和定期回购。 目前我国开展的国债回购业务,都是定期回购方式,隔日回购方式尚未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回购期限为7天、1个月、3个月和6个月四种。 3.主要特点 回购交易可以说属于远期交易的一种特殊方式。它与国债的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同属于国债派生市场交易形式,但又有其特点。 (1)回购交易是现货交易与远期交易的结合。 (2)回购交易要发生两次券款交割。 4.交易单位 即证券交易所对回购交易双方参与回购交易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参与回购交易进行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为: (1) 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四)向中央银行借款 商业银行在需要时还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借款。但是,商业银行一般只把向中央银行借款作为融资的最后选择,由中央银行充当 “最后贷款人”。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有再贴现和再贷款两种途径。 第二节 资产业务 资产业务,是指商业银行运用资金的业务,也就是商业银行将其吸收的资金贷放或投资出去赚取收益的活动。主要包括现金资产、证券投资、贷款、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资产业务主要是指贷款和投资,其中贷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也是其最主要的资金运用。 【知识点】贷款业务(掌握) (一)贷款业务概述 贷款业务也称信贷业务或授信业务,是商业银行将其所吸收的资金,按一定的利率贷给客户并约期归还的业务。 1.贷款业务分类 (1)按照借款人性质不同,分为公司贷款和个人贷款 (2)按照贷款时间不同,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1-5年)和长期贷款 (3)按照贷款方式不同,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4)按照是否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分为表内贷款(表内授信)和表外业务(表外授信) (5)按照贷款资金来源和经营模式不同,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6)按贷款利率是否变化,分为固定利率贷款和浮动利率贷款 (7)按照贷款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 (8)按照偿还方式不同,分为一次还清贷款和分期偿还贷款 2.贷款基本要素 (1)借款主体,包括公司客户和个人客户。 (2)信贷产品,是在在信贷业务中,特定产品要素如借款人、用途、利率、办理方式、担保方式、风险特征等进行不组合后的相对固定的信贷服务方式。 (3)信贷金额,银行承诺向借款人提供的以人民币或外币计量的金额,其中表内贷款有明确的金额,表外业务是指合同名义金额。 (4)信贷期限,广义的信贷期限是指银行承诺向借款人提供以货币计量的信贷产品的整个期间,即从签订合同到合同结束的整个期间。狭义的信贷期限是指从具体信贷产品发放到约定的最后还款或清偿的期限。在广义的定义下,贷款期限通常分为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 (5)贷款利率和费率 贷款利率即借款人使用贷款时支付的价格,具体有法定利率、行业公定利率和市场利率。确定贷款利率时,要明确采用浮动利率还是固定利率。 基准利率是被用做定价基础的标准利率,被用做基准利率的利率包括市场利率、法定利率和行业公定利率,通常具体贷款中执行的浮动利率采用基准利率加点或确定浮动比例方式,我国中央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是法定利率。 利率结构是对不同种类、不同期限、不同用途贷款所规定的不同水平的利率,利率档次是利率差别的层次。各商业银行主要按期限和用途的不同对贷款利率进行差别化设置。按贷款期限划可分为短期贷款利率、中长期贷款利率及票据贴现利率。 利率表达方式一般有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形式。按是否计算复利分为单利计息和复利计息。 费率是指商业银行在贷款利率以外对提供信贷服务要求的收益报酬,一般以信贷产品金额为基数按一定比率计算。费率的类型较多,主要包括担保费、承诺费、承兑费、银团安排费、开证费等。 (6)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一般分为一次性还款和分次还款,分次还款又有定额还款和不定额还款两种方式。定额还款包括等额还款和约定还款,其中等额还款中通常包括等额本金还款和等额本息还款等方式。 (7)担保方式 贷款担保的形式有多种,一笔贷款可以有几种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主要有抵押、质押、保证。 还有少数贷款采用留置式进行担保,即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补充知识: 留置担保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物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8)约束条件 提款条件主要包括:合法授权、政府批准、资本金要求、监管条件落实、其他提款条件。 监管条件主要包括:财务维持、股权维持、信息交流、其他监管条件。 3.贷款流程 一般来说,一笔贷款的管理流程分为十个环节。 (1)贷款申请 (2)受理与调查 (3)风险评价 (4)贷款审批 (5)合同签订 (6)贷款发放 (7)贷款支付 (8)贷后管理 (9)贷款回收与处置 (10)不良贷款管理 (二)个人贷款 个人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根据个人贷款用途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 1.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包括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2.个人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消费的贷款。 常见的个人消费贷款个人汽车贷款、个人教育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个人旅游消费贷款和个人医疗贷款等。 3.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银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个人发放的,用于定向购买或租赁商用房、机械设备,以及用于满足个人控制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和其他合理资金需求的贷款。 (三)公司贷款 根据贷款用途、风险特征不同,公司贷款业务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1.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最为传统、最为熟悉的信贷业务,但同时也是企业使用较为频繁、出现问题较多,且易于导致挪用的贷款品种。 流动资金贷款用途限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即用来弥补营运资金的不足。商业银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不得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2.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不管商业银行内部对贷款品种、称谓如何划分,只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皆纳入“固定资产贷款”范畴。 3.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1)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2)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3)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项目融资属于特殊的固定资产贷款。采用项目融资方式的项目通常都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发放的贷款属于固定资产贷款,因此,项目融资中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支付管理等内容均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 4.并购贷款 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而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还有一些专门的风险管理要求,具体包括: (1)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2)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3)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4)商业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5)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 (6)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7)商业银行应具有与本行并购贷款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熟悉并购相关法律、财务、行业等知识的专业人员。 5.银团贷款 (1)定义及角色 银团贷款又称辛迪加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补充知识: 辛迪加,法语syndicat的音译,原意是“组合”。垄断组织的重要形式之一。由同一生产部门的少数大企业,通过签订统一销售商品和采购原料的协定以获取垄断利润而建立的垄断组织。 卡特尔,法语cartel的音译,原意为协定或同盟。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而达成有关划分销售市场、规定产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方面的协议所形成的垄断性企业联合。 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2)银行贷款管理 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代理行应在银团贷款存续期内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尽快通报银团成员。 银团贷款出现违约风险时,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及时召集银团会议,并可成立银团债权委员会,对贷款进行清收、保全、重组和处置。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贸易融资 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是企业在贸易过程中运用各种贸易手段和金融工具增加现金流量的融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保理 保理融资,是指卖方申请由保理银行购买其与买方因商品赊销产生的应收账款,卖方对买方到期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保理银行要求下还应承担回购该应收账款的责任。 即销售商通过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融资的行为,分为有追索与无追索两种。 有追索是指当应收帐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时,银行在追索应收帐款付款方之外,还有权向保理融资申请人(销售商)追索未付款项; 无追索指当应收帐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时,银行只能向应收帐款付款方行使追索权。比较适合有真实贸易背景、合法形成应收帐款的贸易企业。 (2)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3)福费廷 福费廷(Forfaiting),也称包买票据或票据买断,是指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业务。 (4)打包放款 打包放款又称信用证抵押贷款,是指出口商收到境外开来的信用证,出口商在采购这笔信用证有关的出口商品或生产出口商品时,资金出现短缺,用该笔信用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出口货物进行加工、包装及运输过程出现的资金缺口。 (5)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是指银行凭出口商提供的信用证项下完备的货运单据作抵押,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之前,向出口商融通资金的业务。 (6)进口押汇 进口押汇是指信用证项下单到并经审核无误后,开证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关系,无法及时对外付款赎单,以该信用证项下代表货权的单据为质押,并同时提供必要的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由银行先行代为对外付款。 【知识点】投资业务(了解) 根据《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实际上是“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以及其他监管规定的债券。 债券投资已成为商业银行的一种重要资产形式,我国部分商业银行的债券投资在总资产中的占比已经接近贷款所占比例。 (一)债券投资的目标 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目标,主要是平衡流动性和盈利性,并降低资产组合的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 (二)债券投资对象 1.国债。 国债是国家为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出具的书面借款凭证,承诺在一定的时期内按约定的条件,按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 国债分为记账式国债和储蓄国债两种。 记账式国债有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三个发行及流通渠道,二级市场非常发达,交易方便,是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的主要对象。 储蓄国债具有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两个品种。 凭证式国债是指国家不印制实物券面,而采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通过部分商业银行柜台,面向城乡居民个人和各类投资者发行的储蓄性国债; 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2.地方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集资金的债务工具,是指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 3.中央银行票据。 简称央行票据或央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发行的、期限一般在三年以内的中短期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票据的目的不是筹资,而是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调节金融体系的流动性,是一种重要的货币政策手段。央行票据具有无风险、流动性高等特点,从而是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重要对象。 4.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券,商业银行债券和其他金融债券。 5.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资产证券化产生的资产。 资产证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机制和过程。 我国资产支持证券只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其投资者仅限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因此,商业银行是其主要投资者。 6.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是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发行与交易、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债券,在实践中,其发债主体为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因此。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政府信用。 公司债券管理机构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债主体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人,在实践中,其发行主体为上市公司,其信用保障是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持续盈利能力等。公司债券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登记托管,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信用风险一般高于企业债券。 (三)债券投资的收益 债券投资的收益一般通过债券收益率进行衡量和比较。债券收益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定数量的债券投资收益与投资额的比率,通常用年率来表示。由于投资者所投资债券的种类和中途是否转让等因素的不同,收益率的概念和计算公式也有所不同。 1.名义收益率 又称票面收益率,是票面利息与面值的比率。名义收益率没有考虑债券市场价格对投资者收益产生的影响,衡量的仅是债券发行人每年支付利息的货币金额,一般仅供计算债券应付利息时使用,而无法准确衡量债券投资的实际收益。 2.即期收益率 是债券票面利率与购买价格之间的比率。即期收益率反映的是以现行价格购买债券时,通过按债券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而能够获得的收益,但并未考虑债券买卖差价所能获得的资本利得收益,因此,也不能全面反映债券投资的收益。 3.持有期收益率 是债券买卖价格差价加上利息收入后与购买价格之间的比率。持有期收益率不仅考虑到了债券所支付的利息收入,而且还考虑到了债券的购买价格和出售价格,从而考虑到了债券的资本损益,因此,比较充分地反映了实际收益率。 4.到期收益率 是投资购买债券的内部收益率,即可以使投资购买债券获得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等于债券当前市场价格的贴现率,相当于投资者按照当前市场价格购买并且一直持有到满期时可以获得的年平均收益率。 (四)债券投资的风险 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流动性风险、政治风险、操作风险等。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发行债券的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债券利息或偿还本金,而给债券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利率的变动导致债券价格与收益率发生变动的风险。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债券价格下跌,使债券持有者的资本遭受损失。 投资者购买的债券离到期日越长,则利率变动的可能性越大,其利率风险也相对越大。由于债券价格会随利率变动,所以即便是没有违约风险的国债也会存在利率风险。 3.购买力风险 购买力风险也称通货膨胀风险。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货币的购买力是持续下降的。债券持有人从投资债券中所收到的金钱的实际购买力越来越低,甚至有可能低于原来投资金额的购买力。通货膨胀剥夺了债券持有者的收益,而债券的发行者则从中大获其利。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即变现能力风险,是指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卖掉债券的风险。 (五)衍生品交易业务 1.定义与分类 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以及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 商业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照交易目的分为两类: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2.业务管理 商业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根据“制度先行”的原则,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节 银行其他业务 【知识点】支付结算业务(熟悉) (一)国内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结算客户之间由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银行实现资金转移而完成的结算过程。支付结算是银行的一项基础性服务。 支付结算遵循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的原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办理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现有的票据和结算方式有: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卡及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和国内信用证等。 1.票据结算业务 (1)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是一种见票即付、无须提示承兑的票据,票随人走,人到款到,凭票取款,可以背书转让。其特点在于方便、灵活,具有较强的流通性和兑现性,是异地结算中备受欢迎、广为应用的结算工具。 (2)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付款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 (3)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信誉很高。出票时以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为前提,以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可以背书转让。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2个月。在目前业务实践中,银行本票很少使用。 (4)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支票的特点是:其出票人是银行存款客户,付款人是银行。支票是即期付款,是替代现金的一种支付工具。 2.非票据结算业务 (1)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是异地结算中最广为使用的一种方式。 (2)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也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分为邮划和电划两种。 (3)委托收款 委托银行收款是指收款人向银行提供收款依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分为异地委托收款、同城委托收款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3.结算账户管理 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 (1)单位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结算账户。单位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2)个人结算账户。个人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 银行可通过Ⅰ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服务。 银行可通过Ⅱ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服务。 银行可通过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 (二)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方式是指资金在国际间从付款一方转移到收款一方的方式。目前在进出口业务中所采用的结算方式主要有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三种。汇款方式是顺汇法,托收和信用证方式是逆汇法。 顺汇是债务人或付款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使用某种结算工具,支付一定金额给债权人或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逆汇是由债权人以出具票据方式,委托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一定金额的结算方式。 1.汇款 汇款是银行(汇出行)应汇款人(债务人)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金额,以其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作为付款银行(汇入行),付给收款人(债权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和汇入行是汇款业务中的四个基本当事人。 按汇款支付授权书的投递方式划分,汇款业务分为电汇、信汇、票汇三种。 2.托收 托收是指银行按照从出口商那里收到的指示办理:(1)获得金融单据的付款及/或承兑,或者(2)凭付款及/或承兑交出单据,或者(3)以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出单据。 托收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即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除此之外,还可以有提示行和需要时的代理两个其他当事人。 托收结算方式分为光票托收、跟单托收和直接托收。 3.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商请求,开出一项凭证给出口商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或者承兑并付款、或者议付的一种结算方式。 UCP600关于信用证的定义为: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补充知识: 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 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 一项约定如果具备了以下三个要素就是信用证: 第一,信用证应当是开证行开出的确定承诺文件。 第二,开证行承付的前提条件是相符交单。 第三,开证行的承付承诺不可撤销。 信用证业务所涉及的基本当事人为三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除此以外,还可能出现保兑行、通知行、被指定银行、转让行和偿付行等。 【知识点】代理业务(熟悉) (一)代收代付业务 代收代付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收付事宜的业务。 代收代付业务主要包括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等。目前主要是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两类。 (二)代理银行业务 1.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受政策性银行的委托,对其自主发放的贷款代理结算,并对其账户资金进行监管的一种中间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代理资金结算、代理现金支付、代理专项资金管理、代理贷款项目管理等业务。根据政策性银行的需求,现主要提供代理资金结算业务和代理专项资金管理业务。 2.代理中央银行业务 代理中央银行业务是指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由于机构设置、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银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 代理中央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代理财政性存款、代理国库、代理金银等业务。 3.代理商业银行业务 代理商业银行业务是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 代理商业银行业务包括:代理结算业务、代理外币清算业务、代理外币现钞业务等。其中主要是代理结算业务。 (三)代理证券业务 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其电子汇兑系统、营业机构以及人力资源为证券公司总部及其下属营业部代理证券资金的清算、汇划等结算业务。 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主要包括: 1.一级清算业务,即各证券公司总部以法人为单位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2.二级清算业务,即法人证券公司与下属证券营业部之间的证券资金汇划业务。 (四)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保险业务是指代理机构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 代理保险业务的种类主要包括:代理人寿保险业务、代理财产保险业务、代理收取保费及支付保险金业务、代理保险公司资金结算业务。 (五)其他代理业务 1.委托贷款业务 2.代销开放式基金 3.代理国债买卖 【知识点】信用卡业务(熟悉) (一)定义和分类 信用卡是由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向资信良好的个人和机构签发的一种信用凭证,持卡人可在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或获得服务。 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基于对客户的评估结果,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提供的相关银行服务。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 收单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商户等提供的受理信用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的服务。收单业务包括商户资质审核、商户培训、受理终端安装维护管理、获取交易授权、处理交易信息、交易监测、资金垫付、资金结算、争议处理和增值服务等业务环节。 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按照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单位卡按照用途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 按照发行机构不同,目前世界上主要的信用卡包括维萨卡( VISA)、万事达卡( MasterCard)、大莱卡(DinersClub)、JCB卡(JapanCreditBureau)、运通卡( American Express)和中国银联卡。 (二)业务准入 1.信用卡发卡业务准入 根据中国银监会规定,境内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 (2)具备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基础; (3)具备办理信用卡业务的专业系统。 2.信用卡收单业务准入 根据中国银监会规定,境内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收单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 (2)具备开办收单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 (3)具备办理收单业务的专业系统支持。 (三)业务管理 1.发卡业务管理 (1)发卡管理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卡片管理制度,防范重大风险事故的发生。信用卡卡面应当对持卡人充分披露基本信息。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营销管理制度,对营销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登记考核和规范管理,不得对营销人员采用单一以发卡数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 发卡银行不得将信用卡发卡营销、领用合同(协议)签约、授信审批、交易授权、交易监测、资金结算等核心业务外包给发卡业务服务机构。 (2)信用卡授信管理 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建立信用卡授信管理制度。 发卡银行不得向未满十八周岁的客户核发信用卡(附属卡除外)。向符合条件的同一申请人核发学生信用卡的发卡银行不得超过两家(附属卡除外)。 经持卡人申请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后,发卡银行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提供一次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收取一次超限费。 发卡银行不得为信用卡转账(转出)和支取现金提供超搂信额度用卡服务。 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3)信用卡透支额计息方式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采用的信用卡透支计息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全额罚息、余额计息和容差全额罚息,其中全额罚息是我国绝大部分银行所采用的计息方式。 全额罚息是指如持卡人未能在约定还款日全额还款,则不能享受银行的免息还款待遇,对全部透支额从记账日起开始计罚息,我国目前信用卡的透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按月收取复利,年化罚息率远远高于同期贷款利率。 余额计息是指如持卡人在还款日未能全额偿还本期账单透支款项,银行仅对未还款部分从记账日到还款日进行计息。 容差计息是指如持卡人未能在还款日前还清透支总额,若未还清透支额超过发卡机构容许的数额,银行才对透支总额自记账日计息。 2.收单业务管理 收单银行应当明确收单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承担协调处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登记管理、机具管理、垫付资金管理、风险管理、应急处置等的职责。 【知识点】理财业务(熟悉) (一)理财业务的概念及特点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与商业银行的其他业务相比,理财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运作的不是银行自有资金,而是客户委托资金,资金最终所有者是客户。 2.客户是理财业务风险的主要承担者。 3.银行理财业务是“轻资本”业务。 4.理财业务是一项金融知识技术密集型业务。 (二)理财产品分类 根据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本金收益保障程度不同,理财产品可分为以下类型。 1.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但不保证投资者本金安全、也不承诺收益水平的理财计划类型。 商业银行负责运作资产收取管理费用,但对投资者资产的盈亏不承担连带责任。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最符合理财业务本质特征的一类理财产品,也是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主体。 2.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并依据投资收益情况确定投资者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3.保证收益理财产品 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产品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保证收益产品包括保本固定收益产品和保证最低收益产品两类。 (三)理财业务管理 按照管理内容不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分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理财投资管理。 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是指理财业务资金端管理,即商业银行将设计好的理财产品或理财计划,按照规定的销售流程和渠道向合格投资者销售,实现理财资金的募集。 理财投资管理是指理财业务资产端管理,即通过规定的业务流程、将募集到的理财资金投资于符合规定的投资标的,并通过持续的投后管理、按照约定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的过程。 【知识点】同业业务(掌握) (一)定义 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1.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2.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 3.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 4.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 5.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 6.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前5类业务也称为同业融资业务,第6类业务是同业投资业务。 (二)主要同业业务管理 1.存放同业 本、外币资金存放同业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与国内同业按约定的利率、期限及金额,以协议的方式将本外币资金存放至同业客户的业务。外币须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存放同业业务范围分为信用存放同业业务和存单质押存放同业业务。 2.同业拆借 亦称“银行同业拆借”,简称“拆放”、“拆借”。是银行同业间短期的按日计息的借贷。同业拆借的特点是期限短、金额大、流动性强,能够反映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供求状况。因此,同业拆借市场上的利率是货币市场最重要的基准利率之一。 3.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业务期限按照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借款期限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但最长期限自提款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借款业务不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或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同业拆借交易系统)。 4.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分为境内同业代付和海外同业代付,业务实质均属贸易融资方式。从业务实质看,委托行是客户的债权人,直接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到期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代付行为委托行提供贷款资金来源并完成“受托支付”服务,承担同业授信风险,拆放资金本息到期由委托行无条件偿还。 5.特殊目的载体同业投资 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三)风险监管要求 1.管理体系要求 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2.业务专营与授权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不得进行转授权,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同业业务。 3.授信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4.担保管理要求 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期限要求 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6.会计处理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7.资本管理要求 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8e0aad607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