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荷兰的住房政策制度 本文介绍了荷兰住房政策的起源和主要内容。主要从荷兰社会住房的目标群体、分配制度、租金管理及补贴等社会住房政策内容对低收入群体租房压力的减轻,以及抵押贷款保险制度对荷兰自有住房的鼓励政策等分析了荷兰的住房政策体系。 标签: 社会住房;租金管制;抵押贷款保险 荷兰是一个市场经济的国家,各种资源实行自由配置。政府对经济问题很少干预,但在住房问题上却实行干预及宏观调控等政策。荷兰政府实行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住房政策,归纳起来就是通过一系列的税收、补贴、金融、贷款、担保和保险六大手段鼓励高收入的家庭建房,推动中等收入的家庭买房,帮助低收入的家庭租房。 在发达国家,社会住房政策与公租房的性质较为接近,其中在荷兰,社会住房是指由住房协会或公立住房公司提供的用于租赁的非营利性住房。 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是荷兰住房占有的两种基本形式。整个住房存量中租赁住房占46%(2005年),其中社会租赁住房占整个住房存量的35%(大约240万套),占租赁住房的75%,这个比例比所有欧盟国家都高。社会住房绝大数由住房协会拥有和管理。 一、荷兰社会住房政策的起源 19世纪下半叶,工业化和城市化推动了荷兰人口从农村涌向城市,在为工业发展提供了大量廉价劳动力的同时也导致了荷兰城市住房的短缺。 1901年,荷兰政府制定了第一部《住房法》,标志着荷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住房政策的诞生。1902年,荷兰《住房法》正式生效,推动了荷兰社会住房政策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初步形成了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社会住房协会和地方政府所属建外国城市筑公司为主体的社会住房政策三层管理体制。 二战后,荷兰社会住房政策经历了政府主导(战后至20世纪50年代末)、社会住房协会向独立经营转变(20世纪60年代初至20世纪80年代末)、社会住房市场化改革(20世纪90年代初至90年代末)三个阶段。经过上百年的发展,荷兰的社会住房政策日臻完善。 二、荷兰住房政策的主要内容 由于持续的繁荣,为出租住房提供资金和补贴的需要已明显减少。上个世纪80年代荷兰的住房市场从社会租赁市场向私营市场转移。为解决住房严重短缺问题成立住房协会,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低租金住房,政府再给住房协会补贴。 其中对于社会住房实施租金管制和住房补贴制度减轻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开支负担,帮助低收入家庭租房;对于自有住房实施抵押贷款等手段鼓励自有住房。 (一)目标群体。 荷兰社会住房政策的一个特点是所有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居民都可以申请社会租赁住房,但低收入群体具有优先租赁权。2011年后,荷兰社会租赁住房的主要目标群体是年收入不超过33614欧元的低收入群体,社会住房协会要把至少90%的住房出租给低收入群体。此外,低收入群体还包括领取政府救济金(多为失业者、外來移民、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和月工资仅达国家最低工资水平(1469.4欧元)的荷兰公民,他们均在获得社会租赁住房时具有优先权,都属于社会住房政策的目标群体。目前,约有三分之一的荷兰家庭居住在社会租赁住房中。 (二)分配制度。 1990年荷兰代尔夫特市探索实行新的以外国城市选择为基础的社会住房分配方式。政府和协会在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公布现有房源的基本情况,如住房面积、楼层、位置等,由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根据自身需求进行选择。这种类似广告的信息发布模式更加方便了申请者选房,而且符合上世纪90年代社会住房部门市场化改革的方向。由于这种分配模式起源于代尔夫特,因此被称为“代尔夫特模式”。代尔夫特模式很快被其他城市采纳,并一直延续至今。 (三)租金管理和补贴。 1、租金管理。 荷兰社会租赁住房没有居住年限的限制,可以永久居住,如果租住者的家庭收入增加且有购买意愿,可以按照市价的七五折到九折优先购买所租住的房子。根据户型和房屋面积,荷兰廉租房的租金一般为每月300-600欧元不等,但最高不得超过664.66欧元(2012年标准)。 荷兰社会租赁住房对于租金也有一定的管制。租金管制这一理念是在二战后被引入荷兰,2011年,95%的荷兰租房市场已处于租金管制中。租金管制一方面是对租金价格评估,由第三方机构根据房屋的质量与周边服务的设施的水平进行估价,对租金上限进行控制;另一方面是对租金上涨的比例进行控制,上涨幅度由中央政府根据通货膨胀程度进行制定。 2、房租补贴制度。 除了廉租房制度外,荷兰特有的房租补贴制度也极有效地减轻了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开支负担。但不是每个人都可以申请房租补贴,房租补贴额度除受申请者的收入水平、房租高低、存款多少的限制外,还受申请者的年龄、是否独居、家庭是否有子女、家庭人口多少、身体是否有残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四)抵押贷款保险。 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种风险,荷兰把人寿保险引入住房金融领域,通过人寿保险为银行提供保险。这种金融手段的好处是将人寿保险和住房贷款一起实施,不单独核算,所以比分别购买人寿保险和住房贷款的成本低。借款人贷款后只按月偿还贷款利息,而不需要偿还贷款本金,但要购买一份与抵押贷款期限相同、本金数额相等的人寿保险,保费直接打入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按月支付。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所购买的人寿保险也到期,保险收入正好还清贷款本金。这种贷款工具对借款人来说可最大限度地享受免税政策,而人寿保险公司还可得到额外保险分红。对金融机构来说,因借款人在贷款的同时还购买了人寿保险,如果贷款人因突发事件丧失还款能力,由保险公司代贷款人偿还贷款,从而极大地降低了贷款风险。目前荷兰大约八成以上住房贷款采用这种贷款形式。 参考文献 [1] 李罡.荷兰的社会住房政策[J].城市问题,2013(7):84-91 [2] 景娟,钱云.荷兰社会住房保障体系的发展对中国的启示[J].现代城市研究,2010(10):28 [3] 陈昱.荷兰的社会住房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改革与开放,2016 [4] 李罡.住有所居 荷兰的社会住房政策[J].经济,2013(1):96-98 张璇(1993.10---)女,山西运城人,研究生,就读于山西财经大学。 韩立婷(1993.--- )女,山西忻州人,研究生,就读于山西财经大学。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a509b8dbc1e650e52ea551810a6f524cdbfcb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