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新《刑法》颁布实施,删除了过去常常被用于惩处同性恋性行为的“流氓罪”,这被认为是我国同性恋非刑事化的标志;2001年4月20日出版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中,同性恋不再被统划为病态,我国终于走出了“同性恋非病理化”这一步。目前我国对同性恋现象的官方态度是“非罪非病”。社会上不少人对同行恋行为持理解或事不关己的态度,但对同性婚姻合法化并不能接受。 in 1997, new criminal law was carried out, which delete the 主要观点: 1.同性婚姻合法是否与同性恋相悖if the legalization of homosexual marriage can influence the love between them 2.同性婚姻是否是大势所趋,中国文化传统不允许,可能导致社会矛盾 3.同性恋想要养育儿童是否合适 4.同性婚姻并不能解决中国同性恋目前面对的窘境 5. 6.So as ......has talked... I want to reaffirm that legalization of the homosexual marriage is not decided by if the rights of the group of homosexual can be defended and protected, it is up to if it’s beneficial to the whole society, or the majority. According to the approximate data,the number of homosexual in china is about 30 million, s Homosexual is mostly a natural state, that’s what we should face squarely. 既然谈到要是同性婚姻合法化,首先我们要了解的是婚姻的本质是什么,最基本的理解是婚姻的本质是男女两性以永久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而家庭指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那么这其中强调的一是婚姻的长期稳定性和合法性;二是婚姻双方与家庭其他成员间权利义务一致性。即婚姻的真正本质是管控男女关系的机制,婚姻与爱情,生活,家庭,生育都没有必然的关系。婚姻指向的是管控型伦理,爱情指向的是自愿型伦理。许多人认为是有了爱情而进入了婚姻,但真相是因为有了管控而进入了婚姻。这里有两个简单的证据,第一,没有相爱的人也可以结婚。第二,相爱的人可以没有结婚。 因此同性是否可以相爱与他们的婚姻是否合法化并没有必然联系。我们认为中国目前同性婚姻不应该合法化,并不意味着我们反对同性恋这种行为。此外一旦爱情关系和建立在爱情基础之上的纯粹的相互扶持照顾成为婚姻重要的价值,许多人将认为这是对社会伦理道德的威胁,必将扭曲婚姻观念,使人们产生迷茫,从而扰乱社会正确的价值取向。 同性恋大多是一种天生形成的自然状态,对同性恋现象应该正视;我们的确应该对同性恋的诉求给予尊重。从人权的角度看,同性恋者应该享有和传统婚恋观者一样的权利。但由于诸多社会因素,例如几千年的文化传统,传宗接代,性病传播等等问题,显然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给予他们和异性婚姻完全相同的权利这套并不一定适用。因此盲目的强调人权,而不将具体因素考虑进去,是一种随大流,不负责任的行为。有人说现在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大势所趋,然而仔细分析,我们就能发现,真正允许同性婚姻或是民事结合的国家基本是欧洲与美洲一些国家,非洲和大洋洲也基本只有南非与澳大利亚,在亚洲还无此先例。这点足以说明,西方国家与东方世界长久以来的文化传统不同,在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件事上处理的方法也将截然不同。同性婚姻在国外是不是潮流,婚姻法到底应走在社会观念之前还是之后都不是事情的要害,问题的关键在于:同性婚姻对当今中国社会的稳定,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到底有什么影响。作为有着灵活应变能力并因此生存千年的泱泱大族,中华民族应该有自己的主见,国家和社会对任何问题都应本着求实态度,有利则为之,无利而不为,不应该被外国或着自己的传统牵着鼻子走。在中国,几千年的传宗接代,无后为大的观点至今仍是大多数人所不能摒弃的,一旦贸然为同性婚姻立法,有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社会矛盾激化等等。例如法国,国民议会周二不顾反对阵营几个月来的抗议,通过同性婚姻法案,使法国成为全球第14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这项新法案也允许同性伴侣领养子女。在法案获得通过后,原本就在国会外示威的反对群众,抗争行动转趋激烈,最后演变为与镇暴警察的暴力冲突。 几个月来,支持与反对同性婚姻法双方阵营进行言辞激烈的辩论及数以百计的街头示威,有时甚至引发暴力事件。 从人类发展的历史来说,婚姻多是一男一女遵照社会风俗或法律所建立的关系,并用做鼓励生育的社会或法律工具。传统家庭则是以传统婚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尽管说我们现在并不将婚姻建立在生育后代的基础上,但是这股传统力量势必会阻碍这种趋势的发展,从而例如社会舆论,社会反动等危害社会稳定的情况将会发生。此外,让同性恋领养儿童这件事情是否正确还有待考察,毕竟人类历史这么长时间以来都是成长于有爸爸妈妈的家庭。即使现在有研究表明同性恋家庭养育的孩子与普通儿童无大差别,但要想移风易俗仍需更长时间的努力。 有人认为由于同性恋者的关系没有婚姻形式加以束缚和保障,容易造成一部分同性恋者交友随意,增加性病、艾滋病传播的可能性。对此我不得不提出,难道婚姻就能保证忠贞和不出轨吗,现在社会中找小三,包二奶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这种随意交友的行为根本原因不是是否有婚姻的束缚,而在于个人。 的确,现在中国,在中国,高达近百分之九十的成年同性恋者因受到传统压力,被迫与不爱的异性结婚,而他们的异性伴侣却并不知道实情。或者接收所谓的形式婚姻,即双方均为同性恋,用这种毫无爱情,只是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的要求而结合的婚姻。这种畸形的婚姻组合,产生了多方面的不良后果。包括对不知情的异性伴侣或是地下的同性爱人都是一种伤害。因此许多同性恋者渴望能与伴侣拥有正常的婚姻,然而此处我们忽略了阻碍同性恋的并不是他们的婚姻是否合法,而是他们的家人,周围的朋友是否接受。对于许多同性恋者来说,旁人的眼光并不重要。因此向社会宣传同性恋的本质,让更多的人消除歧视,对此树立正常的观念,远比为其婚姻立法要重要的多。 此外许多人要求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由是保护其合法利益,拥有由政府或社会通过给与特定的权利、待遇和责任表示认可。这些权利包括经济、遗产、抚育子女、收养子女以及做出医疗决定的权利。 如法律规定退休者死亡后,他的退休金还可以让他的配偶享受,使后者不至于被社会抛弃。但同性伴侣的一方如果死亡,那么即使生前两人情若夫妻,相处多年的伴侣还是得不到任何福利保障,因为法律并不承认遗留的一方为配偶。通过婚姻的形式可以明确同性伴侣间在财产和相互抚养等方面的关系,例如抚养权、继承权、监护权、探视权、诉权、医疗、税收方面等;还有一方放弃工作而搬迁到其伴侣的就职地区时的失业福利权、伴侣一方因工受伤或死亡是另一方接受赔偿金、抚恤金的权利;因他人疏忽行为导致伴侣受伤或死亡后的诉讼权、要求加害人给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必要的生活费、丧葬费等权利;在手术风险书上签字的权利、以及殡葬决定权等等。 的确,婚姻的形式的确可以为同性恋者提供更多的方便与保护,然而我们要明确法律的制定始终要基于整个社会的大背景,中国著名的社会学家李银河博士曾经两次试图向人大提交同性婚姻立法,但由于收集不到足够的签名而失败。2006年李银河又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提案。全国政协新闻发言人吴建民表示,同性婚姻在中国仍太超前。如果说为了保护少数同性恋者的利益而造成整个社会的不安定,这种立法是万万不可的。如我们所知的,中国现在也有很多其他人群的利益得不到满足,然后出于种种原因,我们只能先站在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因此在中国,同性恋婚姻不应合法化。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b75b382aeaad1f347933f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