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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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 一、劳务派遣的内涵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通俗地讲,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为其选拔、派遣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负责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和办理社会保险等日常管理性事物,而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并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涉及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实际上是一种招聘人员和使用人员相分离的劳务经济模式,对于用人单位,它实现了用人和管理的分离,因而它又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的特殊的就业形式。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在于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相分离。 二、劳务派遣的优点

第一、从用工需求方看,劳务派遣的意义主要在于能够大大降低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的隐性成本,减少企业承担用工风险。其一,可降低企业成本。包括生产成本、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税收成本和解约成本等,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率。其二,人事管理便捷。企业用人、劳务派遣单位管人的方式,免去了办理各种琐碎的人员聘用、统筹保险、工伤生育申报等各种人事、劳动手续,使用人单位既节约了各种人员管理费用,也减轻了人事管理人员的负担。其三,可转移企业的风险。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人员标准、人数、待遇等,通过派遣单位签订组织招聘、筛选、测评,将候选人员单交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确定人选。其四,减少劳动争议。劳务派遣单位作为专业处理劳动关系的机构,熟悉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在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问题上一般能规范操作,发生劳动争议的概率低于直接聘用。

?第二、从供给方看,劳务派遣变零散、无序的外出务工为有序、有组织的行为。其一,劳务派遣机构的出现,将原有零散的外出务工形式变成了有组织、成规模的派遣形式,形成职业介绍、岗前培训、输出安置的用工流程,并负责社会保险的缴纳、工资支付、权益维护等事宜,减少了外出务工的盲目性。其二,满足了劳动者对灵活多样化就业方式的需求。随着我国等教育从精英向大众教育体制的转化,就业人口的高学历比例大幅提高。其三,使维权有了一定的组织保证。在违反劳动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劳动者的劳动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待提高,以及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尚需加强的现实条件下,通过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机构对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负责,发生侵权事件,由劳务派遣机构代表员工出面维权,变劳务派遣工个人维权为组织的维权行为,客观上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劳务派遣工的权益。

第三、从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的作用看,当劳动力市场就业形势比较严峻时,正规部门就业岗位相对减少,会促使更多的人通过非正规部门寻求就业,使严峻的就业形势得到缓解;当劳动力供不应求时,通过劳务派遣可以实现社会对劳动力的分享,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给。从长远看,发展劳务派遣有助于缓解我国长期以来劳动力就业结构扭曲的问题,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促进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我国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

我国劳务派遣在飞速发展的同时,它也暴露了一些缺点和不足:

第一,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是何谓“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相关立法权部门也没有给出明确定义。这样简陋的法律规定,既限制了劳务派遣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也为违规劳务派遣留下了巨大



第三、政府可以有针对性地扶持一批公益性劳务派遣组织在企业劳动力调整时期,根据具体情况,对于确实有市场的地区,通过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可以将发展公益性的劳务派遣组织作为促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吸纳破产关闭企业职工、以及失业人员就业的有效途径。

第四、完善派遣员工的收入保障制度和维权程序

派遣劳工的收入应当由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的共同保障,并承担直接连带给付责任。可以作为法定强制条款必须加入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中,来保障派遣劳工的收入。同时建立保险制度。如规定派遣机构要获得授权从事劳务派遣的活动,需要在其申请中附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其保险额应当用来保证在企业无法保证必要的清算的情况下向工人支付工资、社会保障和福利津贴。同时劳动者的维权程序应当进一步的简化,当然这涉及到整个劳动纠纷的解决程序问题,但就劳务派遣而言,可以通过部门规章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出现三方争议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赋予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以求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五、应当明确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并没有进一步明确。事实上完善的劳务派遣制度不应当限制其行业,特别在我国目前劳动力相对过剩的国情下,一切有利于就业的形式都应当应用。在有些国家例如美国,劳务派遣的盛行始于20世纪70年代。以往劳务派遣主要流行于特殊行业,例如化工和石油行业、工程和设计行业、建筑行业等等。 此外,还应通过立法或者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明确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出现纠纷的解决模式进行细化规定。可以采用制作完善的格式合同文本细化三方的法律关系。同时,完善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障制度,我们主张对于劳务派遣从业人员采取灵活的社会保险政策。

易琨杰 2011法学 201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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