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合同 【发文字号】宁人社[2014]68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5.14 【实施日期】2014.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2014〕68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108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贯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宣传引导和培训指导工作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是国家人社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 》,增强法律操作性的重要部颁规章,对于完善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框架、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 1 / 2 意义。要结合贯彻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 》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认真开展宣传引导和培训指导工作。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以及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行式,广泛宣传《暂行规定 》内容。7月底前,要组织开展分类培训指导。一是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知识巡回辅导培训。市局将会同国资、工会、企联、工商联等部门,组成劳务派遣法律法规巡回辅导组,分片实施。参加对象为市属产业集团及直属企业、区(园区)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专职人员职业技能公益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劳务派遣从业资格证书,明年底过渡到国家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各区(园区)也要对所属街道、社区从事劳动保障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员组织培训。同时,要通过送法上门、调研座谈等方式,加强指导服务,帮助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准确理解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回答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二、扎实开展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调查工作 根据省厅统一部署,我市将从5月初开始,对全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情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ce908d4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8640f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