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男子改编儿歌《一分钱》被行政拘留 作者: 来源:《新传奇》2018年第39期 据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通报称,2018年9月9日,薛某桥受一传媒公司雇佣做宣传活動主持。 在互动环节中,薛某故意将儿歌《一分钱》的歌词改编为带有明显侮辱人民警察的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经群众举报后,薛某因寻衅滋事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依法行政拘留5日。 北京昭鑫律师事务所的张娣律师介绍,薛某在公众场所当众演唱并引发群众围观,虽然会对店面开业起到吸引客流、引起社会关注的宣传效果,但因歌词对人民警察具有的明显侮辱性含义,也由此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关于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可知,辱骂他人情节严重者将构成刑事犯罪。 因此特别提醒各位读者,切不可以为商业目的或逞一时之快在广场、商场等公众场所对一些作品进行改编和传播,不管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一旦形成公共效应,情节轻者存在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情节重者可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关于中国公民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规定,以及该法第十一条关于著作权人属于作者的规定,潘振声先生作为《一分钱》的作者,依法享有对《一分钱》的著作权。 潘振声先生因此依法享有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以及公开表演作品等权利。 因此,如果薛某实际为改编的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其在未取得《一分钱》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改编并演唱的行为,还可能涉及《一分钱》著作权侵权问题。 就薛某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潘振声先生的继承人可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向薛某主张其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与生活》)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c99f0dc260c844769eae009581b6bd97e19bc5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