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学校“一票否决”事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一票否决”工作的落实,督促学校干部提高执教治校能力,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经中心学校集体研究,制定“一票否决”事项管理制度。 第二条“一票否决”事项按照管理权限行使,“一票否决"情形参照麻城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施“一票否决"事项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三河口中心学校“一票否决” 事项管理领导小组。“一票否决”工作主要有:安全稳定、党风廉政、计划生育、师德师风、教学质量、信访、收费与发行、财产与财务等八个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学校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学校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党纪国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3、单位教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出现超生的; 4、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5、不重视教学研究和师资培训,教学质量低劣,家长、学生反响强烈的; 6、因工作不力,造成越级上访,调查属实的; 7、办学行为不规范,学校或教职工乱收费、乱办班、乱补课、乱发教辅资料的; 8、因管理不善,造成学校公共财产损失和损坏的;财务管理混乱,乱开支,学校无大型基建或特殊情况出现新债务的; 9、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 实行“一票否决”的对象分为集体和个人.集体是指全镇各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学校党支部,个人是指学校干部和教职工。 第六条 各单位在对集体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单项表彰奖励和文明单位评定,对个人评先、评优、评模和提拔重用时,必须征求中心学校“一票否决"事项管理领导小组意见。 第七条 “一票否决”事项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参评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审查,对符合否决条件的执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而未执行“一票否决”事项的,中心学校“一票否决”事项管理领导小组有权直接否决,或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否决。对执行“一票否决”事项不当的,“一票否决"事项管理领导小组有权进行纠正. 第九条 被执行“一票否决”的集体或个人,集体取消其当年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单项表彰奖励以及文明单位等评选资格;个人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评模和提拔重用资格。情节严重的,要依照党纪国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连续两次受到“一票否决"的个人或集体,“一票否决"管理领导小组建议对该集体主要负责人和个人实行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被执行“一票否决"的集体和个人须查找原因,扎实整改,并向中心学校“一票否决"事项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整改不力的,由“一票否决"事项管理领导小组督办落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cfa7be1730abb68a98271fe910ef12d2bf9a9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