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及分流淘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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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及分流淘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健全研究生培养考核与分流淘汰机制,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必须环节,对研究生入学后的学习与科研工作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进行分流淘汰。中期考核包括学业中期考核与毕业论文中期考核两个环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国家计划内统招的各类研究生。 第四条 学业中期考核 (一)考核内容

学业中期考核项目可包括学科基础综合考试、研究进展和综合能力等多个方面。其中,学科基础综合考试主要针对研究生所在一级学科核心基础理论进行综合测评;研究进展主要根据选题报告的内容,考核其在研究过程中以是否按进度计划完成相关的工作,以及所取得的主要成绩(如:发表论文、申报专利、基金撰写、以及研究过程中其他成果等),还应检查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设想;综合能力主要考核学生的平时成绩、日常表现、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外语水平、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能力等。

(二)考核办法及要求

1、博士研究生、三年制硕士研究生学业中期考核一般安排在全日制研究生入学第二年冬季学期;2年及2.5年学制硕士研究生应安排在研究生入学第二年秋季学期。研究生在参加中期考核前,需提交由导师签字的课程成绩、开题报告、课题研究进展报告等书面材料。

2、研究生学业中期考核由各培养基层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应坚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原则。

3、各培养基层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学业中期考核小组,成员由5-7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研究生指导教师组成(人数较多的学科可成立多个考核小组)。

4、研究生学业中期考核实行分流淘汰制。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没有通过学业中期考核的研究生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5、超过基本学制没有进行学业中期考核的研究生,原则上按退学处理。 (三)分流淘汰办法

1、没有通过学业中期考核的研究生进入学院分流观察名单,一年内未达到学业中期考核标准的研究生将分流淘汰;

2、被分流淘汰的硕博连读研究生,适宜作为硕士研究生培养者,可按硕士学位要求,改做硕士学位论文;不适宜作为硕士研究生培养者,按照退学处理,学校发放研究生肄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3、被分流淘汰的其余研究生,按照退学处理,学校发放研究生肄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第五条 毕业论文中期考核

(一)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是研究生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撰写的具有创造性或新见解的学术论文,是研究生科研能力的集中体现,也是评价研究生能否毕业、取得学位的重要依据。各学院应做好研究生毕业论文的中期检查工作,在论文写作、修改阶段给予充分指导,并对不符合科研要求的研究生予以筛选分流。

(二)毕业论文中期考核应在研究生中期考核通过以后,正式答辩之前组织。

(三)毕业论文中期考核可以专门组织,也可以采取论文预答辩的形式进行。具体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组织。

(四)毕业论文中期考核未通过者,应根据专家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并在一年内重新进行考核。考核不通过者予以淘汰。

(五)毕业论文中期考核不通过的硕博连读研究生,适宜作为硕士研究生培养者,可按硕士学位要求,改做硕士学位论文;不适宜作为硕士研究生培养者,按照退学处理,学校发放研究生肄业证明。

(六)毕业论文中期考核不通过的其余研究生,按照退学处理,学校发放研究生肄业证明。 第六条 研究生本人若对中期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培养基层单位提出申诉,并由所在培养基层单位组织核实并进行处理。如果对培养基层单位的处理仍有异议,可以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由研究生院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裁决。

第七条 各基层培养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中期考核与分流淘汰管理办法,公示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从2017级研究生开始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一七年七月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ddfe9bd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8640ff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