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公款私存 ●常见表现形式 1、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或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2、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帐户; 3、其他公款私存的行为。 ●定性依据 1、198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发[198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2、1997年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银发[1997]339号《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四、严格禁止公款私存 3、2003年12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处理、处罚依据 1.198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发[198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第(十三)款 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2.2003年12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3、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法律法规原文 1、198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发[199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银发[1997]33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3、2003年12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4、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 6、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1、《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的规定,对“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公款私存的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2、2005年2月1日起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公款私存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即同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f0980a4ba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b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