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私存处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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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公款私存

●常见表现形式

1、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或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2、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帐户; 3、其他公款私存的行为。 ●定性依据

1198891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发[198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219978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银发[1997]339号《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四、严格禁止公款私存

3200312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20048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19921211日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处理、处罚依据

1198891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发[198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第(十三)款 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2200312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320048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00411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法律法规原文

1198891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发[199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银发[1997]33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3200312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420048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19921211日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

6200411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1、《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的规定,对“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公款私存的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2200521日起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公款私存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即同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f0980a4ba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b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