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仪容仪表及着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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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仪容仪表及着装规定



1.目的

统一医院员工的着装标准,树立医务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提升员工素质,努力营造一流的服务气氛。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院工作人员,包括在我院进修、实习的外单位职工及学生。

3.具体规定 3.1发式:

3.1.1女士:发式干净、整洁,不影响视线。长发应束起或盘起,不妨碍患者的诊治、护理和仪器的操作,禁止梳扮怪异的发型。

3.1.2 男士:发式干净、整洁,不影响视线。不得留长发,保留自然色或黑色。

3.2化妆品/修饰:

3.2.1 女士:自然妆面,不允许浓妆艳抹,不允许留长指甲及涂抹有色指甲油。

3.2.2 男士:保持颜面干净、整洁,指甲剪短,保持清洁、圆盾,不得留胡须。

3.2.3不允许佩戴夸张性饰品、装饰性耳环、手链、手镯及脚链。 3.2.4专业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3.3服装 3.3.1女士:


1)着装要和职业安全、医疗服务环境相适应,符合职业要求。 2)衣服和工作服必须干净,整洁,无破损。

3)根据不同科室、工作岗位的要求穿戴工作服,行政人员着职业装。

4)不允许穿着的服装:低开领、超短裙及过分暴露的服装、拖鞋。

3.3.2 男士

1)着装要和职业安全、医疗服务环境相适应,符合职业要求。 2)在需要的场合佩戴领带。

3)衣服和工作服必须干净,整洁,无破损。

4)根据不同部门、工作岗位的要求穿戴工作服,行政人员着西装。

5不允许穿着的服装:短裤、无领衫、拖鞋(包括各种皮拖) 3.3.3其他无固定工作服的科室工作人员应着装得体、符合职业形象。

4.附则

4.1员工应严格按照规定着装,本院职工违反规范者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单位进修人员或实习学生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取消其在我院进修、实习的资格。

4.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其修改和解释权归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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