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放射科工作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有所在单位负责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人员工作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颁发。工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2、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五列基本条件:(1)年满18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2)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3)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4)具有高在以上文件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3、《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超过2年未申请复核的,须新办证。《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持证者,如需要从事限定范围外放射工作的,必须按第1、2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应在调离之日起30日内,有所在单位向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必须在30日内所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4、放射工作单位一般不得雇佣临时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确需使用临时人员从事辅助性放射工作的,按本规定第2条办理。 5、因进修,教学等需要短期从事或接触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本规定第2条办理。 6、放射专业学生入学前,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入学前健康检查,不符合健康标准的不得就读放射专业。 7、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培训。放射防护培训必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 的放射卫生防护技术单位举办,并按照统一的教材进行培训,上岗前的培训时间一般10天,上岗后每2年复训一次,复训时间不少于5天。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148eea139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a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