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金融工委组织部关于金融系统共产党员党费收缴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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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金融工委组织部关于金融系统共产党员党费收缴和管理

的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8.12.03 【实施日期】1998.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央金融工委组织部关于金融系统共产党员党费

收缴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8年12月3日)



第一条 为做好金融系统共产党员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党员组织关系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各级党组织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三条 党员交纳党费数额按照本人月工资收入计算。月工资收入不超过400元 1 / 2










的,每月交纳工资收入的0.5%;月工资收入不超过600元的,每月交纳工资收入

的1%;月工资收入不超过800元的,每月交纳工资收入的1.5%;月工资收入不超过1500元(税后)的,每月交纳工资收入的2%;月工资收入超过1500元(税后)以上的,每月交纳工资收入的3%。

月工资收入是指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等级工资、岗位工资、津贴、奖金等。

第四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应建立党费收缴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党员党费按月定期收缴,党费收齐后,应当及时全部上缴上级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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