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航行通告 [2010]9号 关于控制通过三峡库区船舶水线以上最大高度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船舶: 随着三峡水库蓄水,库区水位逐渐上升,最高将蓄至175米,跨河建筑物实际通航净空高度逐渐减小。为保证船舶和跨河建筑物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凡航行长江干线三峡库区的船舶,其水线以上实际船舶最大高度与跨河建筑物所在地当时水位(吴淞高程)之和不得超过192米。如超过192米,一律不得通过长江干线三峡库区所有跨河建筑物,各海事管理机构一律不予办理船舶签证。 二、各船舶所有人应高度重视所属船舶通过三峡库区跨河建筑物的安全,立即对船舶空载水线以上最大高度进行核查,制定并落实防止船舶超高碰撞跨河建筑物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包括停航、调整航线、压载、倒桅、改造等),并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确保船舶和跨河建筑物的安全。 三、各船舶应密切关注水位变化,通过跨河建筑物前应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和现场海巡艇的联系,报告本船水线以上最大高度,服从现场指挥。如有疑问,不得盲目通过跨河建筑物。 四、通过倒桅等可逆活动方式控制船舶最大高度的船舶,每次开航前应进行严格检查,切实保证本船水线以上最大高度控制在安全高度内,确保航行安全。 五、超高船舶在办理船舶签证时,应由船长在《船长声明》中当场注明“本航次已采取××措施控制船舶实际最大高度与跨河建筑物所在地当时水位(吴淞高程)之和未超过192米”。 六、对于未采取措施违规航行的超高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3077ed0b9f3f90f76c61b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