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1、操作者必须熟悉行车的一般性能结构,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工种操作证》后,方可进行操作,并遵守安全规则。 2、按照润滑规定加油,检查游标油量及油路是否畅通,保持润滑系统清洁,并检查手柄位置、操作机构是否灵活、可靠。 二、每班开动前必须进行以下各项检查: 1、工作前应严格按照润滑规定进行注油,并保持油量适当。 2、检查各传动装置、操纵机构、吊钩、滑轮、销轴等有无磨损及不良处所,并检查轨道上和运行范围内有无障碍物。 4、检查机械设备、电气部分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 6、检修钢丝绳是否完好,在卷筒上固定是否牢固,有无脱槽现象。 7、检查大车、小车及起升机的制动器是否安全可靠。 8、检查各传动机构是否正常,各安全开关是否灵敏可靠,起升限位及大小车限位是否正常. 若发现缺陷或不正常现象,应立即进行调整、检修、不得迁就使用。 三、安全操作规程 1、严禁违规使用行车,必须遵守《行车安全管理规程》中“十不吊”的规定: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可活动物不吊。 7)氮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8)带棱叫角刃口的物件未垫好的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违章指挥不吊. 2、开车前,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放在零位。 3、起车要平稳,并逐渐加速,对起升机构每档的转换时间应在1—2秒中,对运行机构每档转换时间不应小于3秒,对起吊大重量的行车各档转换时间应在6—18秒。视起重重量而定,严禁高档启动。 4、每班第一次起吊货物时(或在符合达到最大重量时),应在吊离地面高度0.5米后,将重物放下,以检查制动器的性能,确认可靠后再进行正常作业。 5、操作行车时,必须按档次进行,要保持被吊物平稳,吊钩转动时不准起升,防止钢丝绳出槽。 6、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 7、行驶时应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吊运高大物件妨碍视线时两旁应设专人监视和指挥。 8、空载运行时,吊其位置不得低于一个人的高度。 9、夜间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0、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 11、在正常工作中变换运转方向时,必须将控制器扳到零位,在换挡机构完全停止转动后再进行换向开车。 12、大小车行驶接近终点时,应降低速度、严禁用终点开关作为停车手段,也不准用反车达到制动的目的,只有发生意外的情况下才允许这样制动。 13、操作者在作业中,应按规定对下列各项作业鸣铃报警: 1)起升、降落重物时,开动大小车行驶时。 2)行车行驶视线不清楚通过时,要连续报警。 3)行车行驶接近跨内另一起行车时。 4)吊运重物接近人员时。 14、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检修桥吊应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15、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 16、在正常情况下不允许利用各限位开关作为停车措施。 17、运行时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吊件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 降落。 18、禁止行车吊着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吊着重物时,操作者和挂索人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19、行车运行时,禁止人员上下,禁止在轨道上或行走台上行走. 20、同一跨度内有两台行车工作时,必须保持1.5米以上的距离,以防止相撞。工作需要两台同时接近时,应经邻机同意,但最小距离应在0。3米以上。 21、两个吊钩的行车不准同时吊两个物件,不工作的吊钩升到接近极限位置高度,吊钩上不准挂着钢丝绳。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同吊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后,并不得超过极限负荷,由专人负责现场指挥方可起吊。 22、有两个吊钩的行车,在主、副钩使用时和两钩高度相近时,必须分开钩挂,以免两钩相撞。 23、电器各保护装置必须保持完好,随时检查以便调整和更换。 24、工作中制动器、轴承和电器等部位有过热、异音或异常现象时,应将控制器扳到零位,并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检修。 四、工作完毕后应遵守的规则 1、行车作业完毕后,应将行车停止在指定位置,小车行驶到驾驶室一端。吊钩升起至接近上极限位置的高度,不准吊挂吊具、吊物等。全部控制扳到零位,切断电源,并清扫擦拭,保持整洁,应做好当班运行记录. 2、将起重小车停放在主梁远离大车滑触线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 3、按下控制器上关闭按钮,切断电源。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34dfc3b70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c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