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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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一、目的

规范行车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 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行车的安全操作。

三、规程

3.1 操作者必须熟悉行车的一般性能结构,方可进行操作,并遵守安全规则。 3.2 按照润滑规定加油,检查游标油量及油路是否畅通,保持润滑系统清洁,并检查手柄位置、操作机构是否灵活、可靠。 3.3 每班开动前必须进行以下各项检查: 3.3.1 吊钩钩头润滑有无缺陷。

3.3.2 钢丝绳是否完好,在卷筒上固定是否牢固,有无脱槽现象。 3.3.3 大车、小车及起升机构的制动器是否安全可靠。

3.3.4 各传动机构是否正常,各安全开关是否灵敏可靠,起升限位及大小车限位是否正常。

3.3.5 行车时有无异响。

3.3.6 若发现缺陷或不正常现象,应立即进行调整、检修、不得迁就使用. 3.4 严禁超规范使用行车,必须遵守《行车安全管理规程》中“十不吊”的规定:

3.4.1 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3.4.2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4.3 吊索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3.4.4 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 3.4.5 歪拉斜挂不吊。

3.4.6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游活动物不吊。 3.4.7 氮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3.4.8 带棱叫角刃口的物件未垫好的不吊。


3.4.9 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3.4.10 违章指挥不吊。

3.5 每班第一次起吊货物时(或在符合达到最大重量时),应在吊离地面高度0.5米后,将重物放下,以检查制动器的性能,确认可靠后再进行正常作业。 3.5 操作行车时,要保持被吊物平稳,吊钩转动时不准起升,防止钢丝绳出槽。 3.6 禁止行车吊着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吊着重物时,操作者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3.7 行车运行时,不许从事检修。

3.8 同一跨度内有两台行车工作时,必须保持1.5米的距离,以防止相撞。工作需要两台同时接近时,最小距离应在0.3米以上。

3.9 禁止两台行车吊同一物件。在特殊情况下,应采取安全措施后,并不得超过极限负荷,由专人负责现场指挥方可起吊。

3.10 电器各保护装置必须保持完好,随时检查以便调整和更换。

3.11 工作中制动器、轴承和电器等部位有过热、异音或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检修。

3.12 行车作业完毕后,应将行车停止在指定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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