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19.07.30 • 【字 号】鄂应急办函〔2019〕21号 • 【施行日期】2019.07.3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检验监管 正文 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 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应急办函〔2019〕21号 各市(州)、管直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引导督促,确保平稳过渡 一是积极引导换发新版资质证书。为防止许可和监管脱节,切实维护从业秩序,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督促、引导现有评价检测机构尽快换发新版资质证书。二是严格审核资质准入条件。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严格按《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三是确保政策衔接的连续性。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所有机构应组织自查,在换发新证前,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必须满足《管理办法》要求才能继续开展执业活动。自查情况于2019年10月31日前报省应急管理厅规划财务处。省应急管理厅对自查情况将组织核查。 二、依法开展技术服务,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主体责任:一是规范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范围和责任边界;二是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严格履行技术服务审核责任,提高技术服务报告质量。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项目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三是严格落实现场勘查、检测检验、报告审核、报告及其相关资料、影像资料归档等相关要求。四是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210号)对机构综合信息和业务信息进行公开。 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一是自主选择技术服务机构,机构对出具的报告质量负责;二是虽然机构出具了技术服务报告,但生产经营单位仍对安全生产负全责;三是应当对本单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对象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四是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提出的事故预防、隐患整改意见,应当及时落实。 三、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把握要点。要把告知承诺、自我声明、容缺受理(审批)、补充要件等事项作为审批后监管检查的重点。跨省执业机构,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必须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未书面告知或逾期告知的,加大检查处罚工作力度。二是突出重点。把曾受过行政处罚、有不良信用记录、曾纳入有关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375cdc4cb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