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当为明知有罪的人作无罪辩护 谢谢主席,大家下午好!今天我方的辩题是‘律师应当为明知有罪的人作无罪辩护’,首先由我来向大家解释一下我方对这个辩题的了解:明知指的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明知有罪是用客观事实正视主观方面,简而言之就是已有的证据证明有罪的事实。而为什么我方认为律师应当为明知有罪的人作无罪辩护呢,理由如下: 第一, 证据的充分性。任何人都有得到辩护的权利,这是毋庸置疑的。我们要明确的一点是被告人被提起有罪公诉并不是证明他是个罪犯,而只是个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12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希望在接下来的辩论中,对方不要把明知有罪的人直接定义成罪犯。我国法律规定,指控犯罪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国法律也遵循史学传统 “孤证不立,偏难概全”。意思是对孤证不予定案。而如何证据确实充分,就是要:据以定案的证据都以查证属实同时事实有必要的证据证明,所有的疑点都得到合理的排除,所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在这里,我们就需要对证据的充分性进行考证,看看是否证据足够充分,是否足以定罪 第二, 取得的合法性。《刑诉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虽然法律明文规定,但是很多时候为了提高破案率,躲猫猫,喝水死,洗脸死的事件层出不穷,为了功名利禄仍然存在刑讯逼供,威逼利诱等非法取得证据手段。 第三, 程序公正性。我们国家追求的是程序正义,且程序正义大过实体正义,不能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去成全实体正义。实体正义是一个相对的范畴,因此,必须通过程序正义的实现。以“辛普森杀妻案”为例,因为警方在获取证据时,使用了不合法的手段,辛普森被陪审团宣布无罪释放,因为警方违法了。这也是为什么我们极力强调程序公正,实体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 我们所认为律师应当为明知有罪的人作无罪辩护,并不意味着我们是纵容罪犯,侵害他人的权益。律师作为一个有专业素养和道德底线的群体,他们的辩护不能逾越法律和职业纪律所设定的行为界限,做的是最大限度地还原事实的真相,让无罪的人恢复自由! 综上,我方坚定地认为,律师应当为明知有罪的人作无罪辩护。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3ac42c0ff00bed5b8f31d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