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普森杀妻案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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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杀妻案”感受

辛普森杀妻案被称为“世纪大审判”,其主角是名人: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辩方是被称为“梦幻律师团”的美国一流律师团,检方也摆出了强大阵容。从“铁证如山”到无罪获释这个过程经历了一年多,审理过程一波三折,因为洛杉矶警方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正当流程,出现了一系列严重失误,证据不充分,最终刑事审判中认定辛普森无罪。

美国法庭中,有四大要素:检方、辩方、法官和陪审团。在其中真正掌握被告的生杀大权的并不是法官,而是陪审团。在此案件的陪审团选择中,由于辛普森是黑人,由于种族歧视的存在,关于辛普森是否有罪这一问题,黑人和白人则有不同的看法,所以最终的陪审团的阵容也非常关键。

在美国的法律中,检方与辩方处于完全平等对抗的地位。在美国司法制度中极为重要的一条就是“无罪假定”,在这一制度下,不论嫌疑犯被控的罪行有多么严重,也不论检方手中掌握的证据看上去多么有力,在被告者被宣判有罪之前,都必须假设他是无罪的。在被告不认罪的条件下,检方的责任是陈列证据,证明

控告可以站得住脚,以期找出真正的罪犯。而作为辩方,是竭力对检方的证据提出疑点,甚至推翻检方的证据,以期维护有可能被冤枉的被告的清白。在此案件中,检方陈列出的重要证据是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结果,辩方阵营则认为这些证据中疑点很多,破绽百出,辩方通过种种疑问,来推翻这些证据。在此案件中,辩方律师的主要责任是竭力使人们相信,检方提供的证据可能是检方栽赃陷害的结果。

这一案件中,印象较深的一点是案件发生时,佛曼警官在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发现案情后带领队伍到达辛普森家,独自发现了多处证据,是辛普森案件的有力证人。众所周知,法律上对于居民住宅是有相关保护措施的,在未持有搜捕状对居民住宅进行搜索,是违宪的。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不合法的证据不能在法庭上出现,意味着这些证据不能被陪审团所看到。最终检方以担心辛普森的安全问题做紧急状态处理进入住宅得到了法官的认可。在此案件中,辩方推翻佛曼警官的证据这一过程中,我了解到了推翻证人言论的另一方法:对证人的品格进行探究,若一位证人在部分证词中故意说谎,则可以将他的所有证词视为谎言。佛曼警官找到了大量证据,面对辩方的盘问,也没有出什么纰漏,在被告律师指


责他有种族歧视的言论,他断然加以否认,坚决指出自己在以往至少十年里没有用过“黑鬼”这一字眼。然而,辩方尽其最大的努力,搜集到了一份佛曼警官的私人录音,在此录音中,多次使用“黑鬼”这一词,显然与其之前言论不符。通过这一录音,将检方最重要的一名证人从可信变为不可信,使警察栽赃这一的假设变成具有可能性。

美国司法制度的原则是“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对于被告的审判是非常谨慎的,极其重视程序公正和证据确凿。刑事法律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

被告只要提出怀疑即可,不必作出证明,这叫做“没有证明的负担”;而相反,检方必须提供证明以“超越合理的怀疑”这叫做“具有证明的负担”或者说“证明的负担在检方”在这种司法制度中,辩方就检方提供的证据提出疑问,指出取证过程的不规范性,警方在采集证据和保护现场方面出现了许多忽视常识的重大失误,也将一些关键性证据遗失了,提出对作案时间的疑问,另外一个对辩方有利的地方是辛普森试戴血手套的场景,手套大小不合适给陪审团留下了深刻印象。

另外,佛曼警官在法庭上的情景也使我印象深刻,当面对一系列提问时,答“我要求引用我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这个第五条给予了每个公民保持沉默的权利,恰到好处的运用第五条,可以在美国非常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运用第五条”是所有美国人非常熟悉的法律术语。

总的来看这个案子,我主要了解了以下几点:在美国司法体系中,对被告人的判决,检方必须拿出铁证,而辩方不需要证据,只需要提出疑问;辩方可通过对证人品质的怀疑,证明其部分证词作假,从而可推翻其全部证词;当被告走入证人席时,检方有权利对其进行大量盘问,尽量突出其品质问题,让被告给陪审团留下一个坏印象;陪审团的最终确立是一个很严格的过程,陪审团对于被告的生死具有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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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引用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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