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优于权利-辛普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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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优于权利——辛普森杀妻案回顾与反思 (2008-05-03 16:35:26)

标签:杂谈

1995年的辛普森(O.J. Simpson)杀妻案是美国当年争论最大的刑事案件,也是西方社会引起轰动的重大案件之一,当年的报纸大都用“震惊美国、震惊世界、世纪审判”等字眼来报道此案。CNN统计数字表明,1995103日,美国西部时间上午10点,辛普森案裁决即将宣布之时,大约有1.4亿美国人收看或收听了最后裁决。该案件之所以有如此重大的影响,除了他深刻的种族隔离背景外,更重要的原因是他集中体现了西方法律世界中“程序优于权利”这一重要法律原则。今天,当我们的社会仍然在法制化的道路上艰难跋涉时,再次回顾这一经典案例时,有许多地方值得我们深思。

案情简介:

案发前,辛普森是美国家喻户晓的体育明星,虽然出身贫寒,但依靠个人艰苦奋斗,挤身美国上层社会,因此辛普森是美国黑人崇拜的偶像。辛普森与他的白人妻子妮科多年不合,并且有多次体罚虐待其妻的记录。19923月,妮科提出离婚,并得到法庭批准。但是,离婚之后,他们仍时常在一起抛头露面,甚至继续同居,辛普森的暴力行为也始终没有停止。 19946 12日,辛普森的前妻尼科及其男友在洛杉矶寓所内被人谋杀。警方调查之后认定最大的杀人嫌疑犯是辛普森。在随后对辛普森住所的搜查中,警方发现了粘有血迹的手套、球鞋等与出事现场留下的痕迹相吻合的物证。法医后来的检验也证实,在出事现场发现了与辛普森血型一样的血迹。617日,洛杉矾警方决定正式逮捕辛普森。 19951月,案件开庭审理,陪审团成员由9 名黑人、2 名白人和1 名西班牙裔组成。此案波澜迭起,高潮不断。在辛普森一案中,警方已经掌握了足以证明辛普森杀害前妻及其男友的证据,但他们为使案件更加“铁证如山”,愚蠢地伪造了一双沾有辛普森和他前妻血迹的袜子。这双袜子最终被被告方证明为实验室里的产物。此外,警方另一项主要证据之一带血的手套在主控官要求辛普森当庭穿戴时,因手套太小,辛普森根本无法戴上,陪审团哗然。

根据“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这一证据规则,尽管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样证据(袜子)是非法的,所有证据可信度都大打折扣,尽管控方女检察官克拉克在总结发言中慷慨陈词,打动了大量观众,却并未让陪审团动心。终,陪审团在经过近40个小时的长时间讨论之后,一致作出辛普森无罪的判决。美国当代最著名的辩护律师约翰尼·科克伦(Johnnie Cochran)及著名美籍华裔刑侦专家李昌钰博士在辛普森无罪的辩护中扮演了关键性的角色。

判决宣读后,大部分白人仍然认为辛普森有罪,他们表现出惊讶、难以置信而又无可奈何的表情。而在黑人集中居住区,则是欢呼雀跃,弹冠相庆,载歌载舞,毫无顾忌地庆贺自己人的胜利。洛杉矶街头和其他地方的白人与黑人甚至是各走各的路,连一个部门工作的黑人和白人之间也变得隔膜起来。检察官克拉克对有线新闻网CNN 记者说:尽管自由主义者不想承认这一点,但一个以黑人为主的陪审团不可能在此类案件中作出公正判决,此话引起了媒体轩然大波。

更为夸张的是,在随后的民事审判中,经过4 个月的审理,陪审团于2 5 日作出裁决,辛普森对其前妻尼科尔及其男友戈德曼的谋杀负有责任,并判辛普森向戈德曼的父母赔850 万美元。5 天以后,同一陪审团再度判辛普森支付2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费。这一回,陪审团中有9 名白人,没有一名黑人。

判例分析:


“辛普森杀妻案”的审判中,被告之所以能被无罪释放,最重要的一点是警方取证程序违法,指控辛普森的证据中存在瑕疵。基于程序优于权利之一原因,尽管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杀妻一案成立,但辛普森仍被无罪释放。

程序优于权利是西方一句非常有名的法律格言,为了能更深入的理解这句话的内含,回顾与反思辛普森杀妻案之前,我们不得不用相当拗口法律专业术语对其进行阐述。程序优于权利实际上讲的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从法的本质而言,实体法与程序法是彼此独立的相对概念,它们之间不应该存在主从关系。但是在西方法律世界中,从判例法传统出发,逐渐形成了重程序、轻实体的法律观念。在法律面前,每个诉讼当事人都具有平等的人格地位,司法审判的唯一依据是对即有法律条文的绝对遵守,审判结果则是对根据即有法律对确凿无疑的法律事实作出解释和判定,其他任何伦理的、政治的、经济的、正义的原则全部被排除在外,程序是法律世界中固定的、不可逾越的“游戏规则” 通过辛普森一案我们可以发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Jr.指出,“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美国宪政历程》法律出版社·P428这句话最能体现美国司法体系中制度优于权利这句话的内涵。实际上,程序优于权利的核心是用来约束政府的,是用来约束权利部门的,为了防止“苛政猛于虎” 公民个人在国家司法机器面前渺小到可以忽略不计,而程序正义是对拥有共权利的国家机器的唯一制约手段,因此,追求程序优于权利就是为了防止拥有巨大权利的政府滥用手中的权力任意陷害公民。对于死去的辛普森夫人及其亲属而言,辛普森的无罪释放是一个无法容忍的悲剧,对于实体正义来讲,辛普森的案子或许也是“程序正义”的一个失败的极端案例。但是,世间没有完全尽善尽美的法律制度,也不可能存在绝对公正的诉讼程序。我们也承认有时一些不合法的手段,比如抄家、刑讯逼供或许更有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更有助于伸张正义,惩治邪恶。但过分追求形式正义的过程,如果忽视程序的正义,拥有绝对权力的政府就会象复活的撒旦一样,走向邪恶的极端,就会产生更多的不公正个案。而程序不公总终会导制制度的正义性的完全丧失。所以说,这样的做法无异于饮鸠止渴,得益一时的同时,会严重助长政府和警察等拥有公权力的组织和个人滥用职权,胡作非为,最终受害的是每一个普通公民。

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美国的建国先贤选择了对政府约束力更强的“程序正义”是正确的,因为,他体现了一个民主法制的社会中对公民人权的保护与尊重,体现了法律对于立法、司法、行政等公权力机关的严格制约,更体现了全社会中对于司法程序的敬畏、遵守和执行。西方民主法制社会的建设比我们的历史要长的多,很多制度性的内容都是经过上百年的实检验后存留下来的精华部分,值得我们去认真学习和借鉴。在公民、政府、权利与犯罪面前,我们的社会与西方社会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因为这是有关人性的东西。

反观之,我国的法律传统正好与之相反,追求实体正义远胜于追求程序正义,评判某一诉讼结果正义的标准一般是看是否按实体正义的规定判决,很少关注程序正义问题。在过分强调程序的形式或工具作用,人们总是有意无意地忽视或否定程序的独立价值。这种观念是如此的根深蒂固,以至于人们甚至津津乐道于诸多通过非法程序达到实体正义的案例。但是佘祥林案、孙志刚案等一系统血的事实告诉我们,在强权政府面前,程序正义是保护普通公民合法权益的唯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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