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新旧衔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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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新

旧衔接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档案

【发文字号】桂财会[2016]15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6.14 【实施日期】2016.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新旧衔接规定的通知

(桂财会〔201615号)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及中央驻桂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修订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3号)(以下简称《衔接规定》),为认真做好《办法》及《衔接规定》的贯彻执行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办法》自201611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办法》修订的重大意义,加强新旧制度的衔接实施工作,把规范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 1 / 2








计档案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切实抓好。

各市县财政局要通过印发文件、网站公布、媒体报道、召开座谈会、印制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办法》和《衔接规定》内容的宣传力度,为全面贯彻实施营造良好氛围。要做好《办法》培训工作,将《办法》和《衔接规定》列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要对本地区各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和会计、档案等相关人员,采用“纵横结合”的方式开展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培训,做到“全覆盖”和“无死角”。 区直及中央驻桂各部门应积极组织本部门或系统有关人员参加学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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