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发[1994]10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4.12.08 【实施日期】1994.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意见的通知 (1994年12月8日 桂政发〔1994〕100号) 现将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1991]31 1 / 2 号)下发以来,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遗属的关怀,较好地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补助标准已显偏低。为适当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a7dc6a7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e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