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及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01.08.20 • 【字 号】青国税发[2001]215号 • 【施行日期】2001.08.2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 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交通厅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及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1]215号 2001年8月2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及征收管理的通知》》(鲁国税发[2001]163号)转发给你们,请执照。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第六联(国税机关留存联),不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由购货方在缴纳车辆购置税时交由征收机关备案。 附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及征收管理的通知(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76231f50608763231126edb6f1aff00bfd570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