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合政办[2001]19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5.21 【实施日期】2001.05.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放管服”改革涉及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暂行规定 (2001年5月21日 合政办[2001]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机关办事效率和工作作风,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受理中心与市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合署办公,同时受 1 / 2 理政风建设和个体私营企业、侨资企业的投诉。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政风建设投诉受理中心,也可与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合署办公。 第四条 投诉受理中心设在本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投诉受理中心应设立公开投诉电话,负责投诉事项的受理、交办、催办和督查。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五条 对行政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在我市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投诉者均可向投诉受理中心投诉。投诉内容主要包括:廉政建设情况,即执行廉政准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46d05c8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b38e6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