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12月1日正式实施 作者:网络 来源:《餐饮世界》2019年第12期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这个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要求的条例,将为“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经过此次修订,除了在细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等一系列变化之外,更是加大了食品安全处罚力度,首次确立了“双罚制”,也就是除处罚违法企业外,还规定了对单位违法情形下的个人罚款处罚,最高可处“以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0倍罚款”。该法规对于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促进食品行业发展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对比了一下,2015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此次《条例》内容上从10章64条扩充至10章86条,对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处罚到人”、保健食品监管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凸显了国家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 重点提前看 亮点一:处罚深入到“人” 以往遇到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出现企业“背锅”、法人代表被处罚,真正“幕后老板”毫发无损的问题。以后这种情况或不再出现。 《条例》明确规定要“处罚到人”。对具有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单位处罚外,要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亮点二:保健食品标准更清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64cb4fd07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f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