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友总会章程-哈尔滨工业大学海南校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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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海南省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哈尔滨工业大学海南省校友会”(以下简称下校友会),会址设在 三亚市大东海金陵海景公寓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从事哈尔滨工业大学海南省校友联谊的社会团体,由校友自发、经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友总会批准设立。

第三条 本会遵循校友总会的宗旨,即:继承和发扬哈尔滨工业大学的优良传统,贯彻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针,以感情为纽带,以沟通为基础,以活动为载体,以事业发展为目标,增进校友之间及校友与学校之间的联系,交流经验,沟通信息,加强合作,形成学校关心校友,校友关心母校,互相支持、共同发展的局面。

第四条 本会接受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友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宣传哈工大的优良传统与学风,团结广大校友,增强友谊与合作,沟通校友间、校友与母校间及与校友总会间的联系,组织校友开展多层次的联谊活动,支持在职校友的创业创新与事业发展,支持离退休校友依法从事业余教育科技开发、信息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鼓励与支持校友关心母校发展,为校友服务,为母校的发展服务,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服务。

第三章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友

(一)各个时期的哈尔滨工业大学和哈尔滨建筑大学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及留学生;

(二)在校的教职员工及各个时期曾在哈尔滨工业大学和哈尔滨建筑大学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哈尔滨工业大学和哈尔滨建筑大学聘请的兼职教授、访问教授、顾问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七条 凡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友,经与本会取得联系,填写登记表,承认本会章程,即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校友会机构成员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资料。 第九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校友会章程;

(二)积极参加校友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三)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发展,促进海内外交流; (四)积极向校友会提供稿件和各种有关信息; (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校友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校友会设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和理事若干人,必要时设名誉会长。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三条 理事由若干人组成,由校友会会员协商推举产生,原则上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会长主持理事会工作,由理事会或校友代表选举产生。副会长由会长在理事中提名,或从理事中推举产生。

第十四条 名誉会长从原任理事长或有特殊贡献的知名校友中选任,由理事提名,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会长任命或由理事会推举产生,秘书长对会长负责,一般情况下,秘书长由副会长兼任,副秘书长由理事兼任。 第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开会一至二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联系方式召开,临时会议由会长决定召开。理事会职责为:

(一)对外代表校友会;

(二)推举会长、副会长,商定下届理事会理事名额分配; (三)讨论和决定校友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四)解释和修改《哈尔滨工业大学海南省校友会章程》。


第十八条 秘书处设在 三亚大东海金陵海景花园 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执行和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处理校友会日常工作;

(三)负责与校友总会联络,接待校友总会来人等;

(四)负责校友会的管理和宣传工作,转发校友会的刊物; (五)负责校友会网站的信息发布与处理及管理与维护。

第十九条 校友在自愿的基础上可成立地区、专业、单位的分会,名称统一称“哈尔滨工业大学海南省校友会×××分会”;按照实际情况,各分会可采取灵活、方便、多样的组织形式,更有效地开展校友工作。 第二十条 为加强校友之间密切的联系,各分会和单位应选出联络员一名,负责与校友会的联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校友会经费由企业赞助、校友捐助、会费、咨询收入和其它方式筹集,会费每人每年200元。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日常开支报销须由经办人签字,会长批准后才能报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捐赠、资助,将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会换届时必须向理事会提供财务决算情况,接受理事会的监督。校友会每年向会员公布本年度的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与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在遇到不可抗拒的困难等原因必须终止活动时,由理事会全体表决,同意终止,并由会长签署有关文件后,即可终止本会活动。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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