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 【公布日期】2003.02.28 • 【文 号】国税函[2003]230号 • 【施行日期】2003.02.28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 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3]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中纪发[200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财务收支管理 (一)各单位要切实按照《通知》要求,坚决杜绝以开具虚假发票为手段,滥发钱物、请客送礼、贪污公款的行为。 (二)对“办公用品”的购置,必须事前纳入预算管理,预算批准后实施采购。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办公用品,必须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购置(采购)后按规定办理入库验收和领用手续。 (三)财务报销必须规范报销凭证,附正规发票,如果采购商品较多,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还应附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 (四)以上要求不仅限于办公用品的购置,对会议费、培训费、印制费、物业管理、维修、劳务、软件开发、设备租赁、车辆保险等各项费用的支出,亦应按以上要求办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 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组织好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财务收支工作的审计监督,特别要注意检查办公用品购置以及所有公用费用支付的批准、报销程序和手续,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通知》精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开具虚假发票、滥发钱物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查处。 各单位在接到此《通知》后,立即组织自查,对已经发生的上述问题予以纠正,并采取各项措施,避免开具虚假发票行为继续发生。 附件:《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8911419ac45b307e87101f69e3143323868f5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