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嘱核对与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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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嘱核对与处理制度

一、医嘱核对制度

1、查对医嘱环境安全、安静,尽量避免干扰。2、查对医嘱者必须思想集中,态度严肃认真,

3、护士站接收医嘱后,处理医嘱者应查对医嘱是否符合诊疗常规及医嘱书写规范,对有疑问的医嘱,查明问清后方可处理。

4、新()入院病人、手术病人医嘱及变更医嘱(包括整理医嘱)必须班班核对。

5、每日必须总查对医嘱一次,核对时必须由2人以上进行,查对医嘱单、电子医嘱、医嘱执行单是否准确、一致,有无遗漏执行或签名。核对医嘱后在医嘱查对本上记录、签名。

6、护士应立即纠正查出的问题并及时登记、反馈给护士长。二、医嘱处理制度

1、医嘱必须由在本医疗机构拥有两证(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证)和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方可执行。

2、医嘱必须下达电子医嘱系统中并打印。执行各项医嘱时,护士严格执行“三查十对”。

3、各种长期医嘱、临时医嘱需按照医嘱要求及时执行,执行后准确填写执行时间,执行医嘱按先急后缓的原则。

4、执行医嘱时需检查医嘱书写及内容是否正确、是否有医生签字,确认准确无误后在执行栏内签字执行。对有疑问的医嘱,及时与


负责医生沟通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执行。缺少医生签字的医嘱为无效医嘱,请负责医生签字后执行。

5、输血、药物过敏试验等医嘱需双人核对并由两名护士在执行栏内签字执行。毒麻药品需双人核对后在执行栏内签字执行,并在毒麻药登记本上双人签字。

6、执行注射抗生素等需做过敏试验的医嘱时,应注明过敏试验的结果,阳性用红笔写在医嘱的括号内注明(+),阴性用蓝笔写在括号内注明(-)。

7、临时备用医嘱如已执行,应签字,如未用或作废时应在医嘱栏内用蓝笔注明“取消”二字。

8、医生的口头医嘱为无效医嘱。在医生没下达书面医嘱前,护士不执行医生的口头医嘱。

9、抢救病人或手术时,医生下达的口头医嘱,护士需复诵一遍,经医生查对药物无误后执行。待抢救工作完毕,护士应及时在医师补录的医嘱后签上执行时间和执行人的名字,保留空药瓶以备查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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