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2.11.01 2002.11.01 财务制度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福建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工作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我省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依法行使监督举报的权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收支、管理、运营中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督举报范围是: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 (二)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购买股票或购建固定资产等。 (三)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未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五)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弄虚作假,信息失真。 (六)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本人或委托他人采用信函(含电子邮件)、传真、来访、电话或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下同),具体承办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直接受理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 (二)办理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的举报。 (三)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四)对举报案件及查处情况进行数据汇总、分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工作等。 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按照记录、调查、处理、反馈等规定的程序受理举报。 第七条 认真受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一)建立健全对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的责任制,确定专人负责,严防泄露或遗失。 (二)受理举报应做好笔录。笔录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举报人也可以不留姓名。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对信函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三)对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复制、扣押和销毁。 第八条 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在受理、办理举报时应做到: (一)应以事实为依据,认真地查证相关原始资料,调查与违规违纪事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如实写出书面报告及调查处理意见。 (二)不得诱导、威胁举报人放弃举报。 (三)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四)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或复印件。 (五)向举报人核实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六)宣传报道和表彰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十一条 对举报案件材料,凡符合本实施细则受理范围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在10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完成登记、报领导审批和交办工作,并在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8fa2779fd4733687e21af45b307e87100f6f84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