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美商会会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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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南美商会(以下简称“南美商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保障南美商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南美商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二、南美商会团体会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团体会员会费减免,应由会员提出申请,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批准或追认。南美商会暂不收取个人会员会费。

三、南美商会设立财务管理部门,对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财务管理部门的会计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对南美商会的会费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四、南美商会会费标准如下:

1、普通团体会员单位会费每年1,000元; 2、理事单位会费每年2,000元; 3、副会长单位会费每年10,000元; 4、会长单位会费每年80,000元。

五、南美商会团体会员的会费按年度缴纳,团体会员在加入商会的月份缴纳当年度会费。

六、团体会员连续两年不按期缴纳会费,经通知后仍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其会员资格自动注销。

七、南美商会会费限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本着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工作会议以及各专项工作会议;

2、开展会员活动和业务交流;

3、编辑出版本会刊物及其他信息交流载体;

4、维持办公设施日常运行的费用以及购置固定资产、易耗办公用品等;

5、商会工作人员的薪酬和兼职人员的劳务费; 6、理事会审定认可的其他必要支出。

八、严格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建立会费收支账户及收支明细账目,每季度向会长书面呈报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应对年度会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将年度会费收支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秘书处应将审议后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和审计报告向会员公布。

九、会费标准根据需要可进行调整,但执行年度不少于两年。调整会费标准由常务理事会审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十、本办法自南美商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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