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总则立法的几点思考 房绍坤 【期刊名称】《法学论坛》 【年(卷),期】2015(000)002 【摘 要】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应当采取分步走的方式,首先进行民法典总则立法.民法典总则立法不能采取修改补充《民法通则》的方式进行,应当重新立法,也不能以制定民法典通则代替民法典总则.民法典总则的体例设计应当采取总则加实质序编的“大总则”模式,不能以序编代替总则,其逻辑构造应当以权利为主线. 【总页数】8页(P5-12) 【作 者】房绍坤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13 【相关文献】 1.民法典视野下的民法总则与继承法立法问题探讨——第十一届海峡两岸民法典论坛综述2.论物权法定原则在民法典中的立法选择——兼及民法总则第10条与第116条的规范解释3.论债法总则与合同法于民法典分编之设立——兼论瑞士民法立法设计的启示4.《民法典》不采用债法总则的本国立法史和比较法依据5.《民法典》显失公平制度立法与适用的完善——基于《民法总则》颁布以后若干司法判例的分析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90b92537a563c1ec5da50e2524de518974bd3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