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中国社会科学院聘任兼职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特邀研究员,副研究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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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中国社会科学院聘任兼职 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特邀研究员、 副研究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88)社科人字64 19881017



各研究所:

现将《中国社会科学院聘任兼职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特邀研究员、副研究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社会科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聘任兼职研究员、副研究员

和特邀研究员、副研究员的暂行规定



(19881013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为了加强社会科学研究的横向联系,充分发挥院内外离、退休专家和学者的作用,我院决定聘请少量兼职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特邀研究员、副研究员,并作如下规定:

一、在本院之外或本所之外聘请的在职专家、学者称为兼职研究员、副研究员;在本院内外或本所内聘请的离、退休专家和学者称为


特邀研究员、副研究员。

二、兼职、特邀研究员和副研究员必须是具有相当研究员、副研究员任职资格,能够坚持正常科研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岁的本学科专家、学者。

三、兼职、特邀研究员和副研究员的工作任务是:承担国家、院重点科研项目;受研究所的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或新兴学科的硕士研究生。

四、兼职、特邀研究员和副研究员由所长提名,经所务会议决定。研究所领导与被聘者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写明被聘者承担的科研项目、聘任时间、研究所提供的经费和资料。

五、拟定聘任的兼职、特邀研究员和副研究员要填写《聘任特邀、兼职人员登记表》(见附件),报人事教育局审查后,由主管副院长批准,人事教育局备案。

六、兼职、特邀研究员和副研究员和任期由研究所根据科研任务确定,一般为一年;如聘期已满又不再承担新的任务,合同随之废止,聘任自动解除。

七、兼职、特邀研究员和副研究员在承担工作任务期间,可给予适当报酬,从研究所年初包干经费中解决,其数额全院不作统一规定。

八、本暂行规定自198911日起生效。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a24f5c556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0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