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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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浙财教字[2004]135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4.12.10 【实施日期】2004.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字〔2004135号)



省科协、省社联:

为加强科普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并印发《浙江省省级科学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1 / 3










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普及科学知识,宣传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推动我省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提高全省公众的科技意识和科学素养,特设立省级科学及专项经费,并根据《科普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我省科学普及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专项经费的来源: (一)省财政预算安排;

(二)社会团体、民办机构和个人捐赠; (三)其它资金。

第二章 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

第三条 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创建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科普示范城区和科普示范县、乡、镇、村等科普单位。

(二)择优支持省级重点科普项目和科普研究课题。 (三)鼓励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科普咨询。

(四)出版科普书刊,举办科普展览,编印科普宣传资料,制作科普音像制品,扶持 2 / 3










科普设施和科普媒体建设。

(五)奖励优秀科普工作者,建立科普志愿者队伍,开展科普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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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ad31485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9a10b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