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档案数字化过程中的实体与信息安全,本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而制订。 一)在移交数字化加工单位前,档案部门工作人员必须预先清点、检查、登记档案原件,以确定需要数字化加工的档案案卷。 二)档案原件必须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履行出入库手续和交接手续。 三)在档案数字化生产加工过程中,必须有档案部门工作人员在场进行全程监督,及时解决生产加工中出现的问题,并排除泄密隐患。 四)档案部门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进度,不定期对已完成数字化加工的档案原件进行抽样检查,以确保档案原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档案部门必须登记备案数字化加工单位指定从事数字化生产的工作人员信息。同时,每个工作日到场的工作人员需进行签到登记,签到表由现场负责人签名确认。 六)档案部门必须与承担档案数字化生产加工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数字化加工单位的保密义务和责任。数字化加工单位同时必须与从事档案数字化生产加工的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七)生产加工完成后,数字化加工单位应当将生产加工的档案原件、档案数字化信息及其存储介质全部移交给档案部门,不得擅自复制或留存,并办理移交手续。 八)档案数字化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扫描仪必须符合有关保密技术标准和保密要求,并按涉密设备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使用无保密保障的扫描设备。 九)档案数字化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应当严格遵守计算机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根据所处理档案的最高密级,确定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的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技术防护措施。 十)使用计算机及设备时,禁止接入互联网或单位内部局域网,并且必须与其他网络完全物理隔离。不得安装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硬件模块和联接无线鼠标、键盘等无线互联的外围设备。任务完成后,应当继续按涉密计算机使用、管理、或者拆除硬盘。 十一)使用的移动硬盘、U盘、光盘等存储介质必须按涉密载体进行管理,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上使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ae556b583eb6294dd88d0d233d4b14e84243e0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