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使用费”如何纳税? (2012-12-18 10:34:49) 案情简介:在一次税收检查中,税务机关发现某市人防办利用市中心地下人防通道工程建设地下商城,建成后对外招租,吸引了大批商家入户开展商业经营行为。该人防部门与所有商家签订的合同均为“人防工程使用费”。对于“人防工程使用费”是否应当缴纳相关的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税务机关和人防部门之间产生了一定争议。 税法分析: 营业税: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对同时符合 “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和“所收款项金额上缴财政”三个条件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对照这三个条件,税务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文件,进行了实地核查: 1、《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苏财综[2009]68号、苏价费[2009]244号)中所列举的人防建设经费包括人防平战结合收入。《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规定,人防平战结合收入是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利用人防国有资产,开展平战结合,为社会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及经营部门缴纳的人防国有资产占用费。其中包括设备租赁收入(指利用闲置的人防设备、设施、库房、场地等出租所取得的收入)。 2、单位使用由江苏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 3、所得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基于上述分析,对人防办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符合减免税条件,在办理相关的营业税减免税备案手续之后,即可免征收营业税。 房产税:从纳税主体来看,按照《人民防空法》、《物权法》和《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即市人防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履行了经营管理职能,是法定的纳税义务人。人防部门将地下人防设施出租给商家用于经营,虽然在协议中对收取的收入冠以“人防工程使用费”,但其实质是让渡了资产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入,属于租赁行为。人防部门作为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但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征收房产税。从课税对象来看,财税[2005]181号文件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从征税方式来看,应当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c62cd3a83c4bb4cf7ecd1d0.html